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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投标文件个性特征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莆田市建设信息网 2018-08-16 12:02:08

莆建管〔2018〕88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

投标文件个性特征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特点,现对投标人递交的以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下称“电子投标文件”)个性特征雷同认定及处理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电子投标文件的个性特征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雷同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如有)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与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的,或记录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IP地址、内存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信息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所记录的在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除外),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情形。

(二)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IP地址、内存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信息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三)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技术文件(如有)的内容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内容雷同率超过80%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二、招标人应当将上述情形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投标人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未按本指导意见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行政监督平台备案不予通过,并按照违反规范性文件情形对招标代理机构扣除信用分。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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