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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08-20 17:26:14

《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印发了《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8〕1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管理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我市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为梧州经济腾飞的战略目标提供政策保证的重要举措。

一、编制背景和过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我市于2011年7月23日印发了《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梧政发〔2011〕49号)(以下简称原49号文件),该文件实施后,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是起到监督管理作用,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完善了招投标的有形市场建设,提高了政府投资的效益。但由于近年来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实践与公共资源交易深化改革,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制度和法规不断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办局针对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发布和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例如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同时自治区就公共资源交易深化改革提出了按照决策权、监管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构架改革目标,设立“一委一办一中心”三位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的工作要求。我市2011年所印发的原49号文件已不再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为了适应国家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新要求,满足市场发展的新形势,重新修订原49号文迫在眉睫。

为此,由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根据《关于研究我市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的纪要》(梧政阅〔2017〕227号)工作分工,起草拟定了《管理办法》,用于规范和指导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完善有形建设市场,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也是我市加强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程序的需要。

《管理办法》文本初稿形成后,为了确保文件编制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进行修改,于2018年3月12日开始向市财政局、住建委、水利局、交通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前后共征求了五次意见,并由市政府专门召开了两次专项研讨会进行评估论证。经过长达四个月的讨论研究,充分听取了有关专家、行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意见,2018年7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45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8年8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

二、修改制订的依据

《管理办法》的制订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16〕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管办发〔2016〕9号)、《关于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规则(试行)的通知》(桂政管办发〔2017〕21号)等文件,参考自治区及南宁、柳州、桂林等市的做法,重新修改制订出与我市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约5768字,共分为总则、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监督管理、附则七个部分。与2011年印发的原49号文件作前后对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行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监管、把关、投诉以及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按各行业相关规定进行;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对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二)明确了依法达不到公开招标条件的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承包商的确定办法

由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只需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即可。为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分别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依法达不到公开招标条件的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承包商作出规定:国有企业依法达不到公开招标条件的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类与服务类(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部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自治区等相关规定选定承包商。同时《管理办法》明确强调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达不到公开招标条件的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承包商的确定必须按照现行最新出台的国家、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重新明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平台及交易地点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第10号令)对比原49号文件,重新明确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均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法定媒体平台上进行公开招标公告并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调整履约担保金额缴交比例,投标保证金缴交比例不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继续强调明确,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招标人不得强制规定采用现金形式支付履约担保金。将原49号文件中规定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高于合同价的5%”调整为“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高于合同价的10%”。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缴交比例不变,仍按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缴交。同时明确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重新规定投标保证金要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标前出具收到投标保证金凭据。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在开标前不能公开。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同时交验银行转帐单据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凭据,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否则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规定拒绝其进行投标,行业有特殊规定除外。

(五)修改了工程建设不良行为的表述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类明确要求,在原49号文件基础上增加了“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的表述。

(六)新增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的表述

为确保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类明确要求及我市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部署,新增了“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表述。

(七)新增鼓励开展异地评标工作的表述

为了选取到施工质量有保证、实力更强的企业,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开展,文中增加了鼓励开展异地评标工作的表述,具体办理流程为:由项目业主书面申请,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再到项目开标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按当地要求办理相关开标手续。

(八)废止文件

《管理办法》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后,《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11〕49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我市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梧政办发〔2011〕201号)同时废止。

四、《管理办法》实施

《管理办法》作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各县(市)、各城区(园区)和各部门的重要文件,是我市招标投标领域的指导纲领。下一步,一是抓好《管理办法》的宣传解读工作,使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各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准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管理办法》要点和政策。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及时帮助解决《管理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开展实施情况监测、跟踪指导,推动《管理办法》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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