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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湛江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湛江建设信息网 2018-08-21 11:46:57

湛建管〔2018〕203号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管理秩序,兑现省委向全省人民作出“努力把广东省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这一庄严承诺,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布署,我局制定《湛江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此页无正文。)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20日

(联系人:邓远,联系电话:0759-3588038,传真:0759-3588041,邮箱:157123607@qq.com)

湛江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

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维护市场管理秩序,兑现省委向全省人民作出“努力把广东省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这一庄严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8]155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决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围标、窜标以及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问题,坚持自查和督查、线索排查和立行立改、集中整改和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专项治理、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全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

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专项治理内容

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发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2、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6、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转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3.劳务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5.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6.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7.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8.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9.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转包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违法违规分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施工单位将需要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3.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4.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5.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对单位或个人挂靠,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四、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届时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认真查找辖区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发包与承包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查处若干典型案件入手深层次剖析“病灶”,形成评估剖析报告和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

(二)积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一是建立台帐,摸清底数。对本行政区域房建和市政工程要建立健全台帐,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是加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抽查,抽查的在建项目数不得低于全部项目数的10%,对于发生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项目要重点检查。三是严厉查处。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认定,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信息按时报送。一是请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于8月23日前将一名信息联络员向我局上报(附件1)。二是将评估剖析报告和本单位工作方案于8月23日连同工作方案上报我局。三是联络员于每月3号前将上月专项治理检查汇总表(附件2)向我局报送。四是各建设主管部门于2018年12月18日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典型案例、制度建设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报我局。

附件:203

附件:附件1:信息联络员确认表

附件: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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