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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8-28 09:38: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按自愿原则向“重庆市建设工程投标监督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渝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其他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社保关系等个人信息;

(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业绩信息;

(四)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报送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内容更新的及时性负责。报送信息,特别是机构、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招标代理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应内容。

二、在本市承揽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取消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记录手册、重庆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工作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印章、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业务知识考试合格证书、重庆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工作人员记录卡,不再以上述证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四、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快推进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五、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综合实力强、服务水平高、人员配备到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六、《重庆市市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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