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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8-28 09:38:18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出台配套政策《关于印发<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招〔2017〕256号)。该政策自2017年10月1日试行以来,对建设类企业积极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成效明显。同时该政策在具体落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建设类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按以上政策享受投标激励加分后,高校毕业生实质上未就业,存在骗取加分的情况。为稳定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形势和巩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现对《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藏建招)〔2017〕256号)出台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

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一、《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藏建招)〔2017〕256号)第四条第二段:“每名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1家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每名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1家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与第2家或多家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招投标环节激励加分政策只对第1家建设类企业有效(以上传至“一体化平台”的时间来排序)。”

二、《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藏建招)〔2017〕256号)第五条:“认定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建设类企业应当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附毕业证书、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初次社保缴费凭证、劳动合同)自行上传到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平台”),并持上传材料原件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校就业中心”)进行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公示5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录入工作”修改为“认定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建设类企业应当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附毕业证书、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1年以上(含1年)社保缴费凭证、1年以上(含1年)工资发放凭证、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自行上传到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平台”),并持上传材料原件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校就业中心”)进行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公示5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录入工作。”

三、《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藏建招)〔2017〕256号)第七条:“已完成录入的建设类企业通过‘一体化工作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加分凭证’,作为投标文件的材料之一参与招投标。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扫描‘加分凭证’二维码或登录‘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加分凭证’真伪,对核查无误的应当加分。”修改为:“已完成录入的建设类企业通过‘一体化工作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加分凭证’,作为投标文件的材料之一参与招投标。该‘加分凭证’自审核通过生成之日起有效期2年。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扫描‘加分凭证’二维码或登录‘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加分凭证’真伪,对核查无误的给予加分。”

四、本补充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此日期之前生成的“加分凭证”自动失效,建设类企业应重新下载打印后方可在招投标环节中享受激励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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