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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甘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9-03 11:24:54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建工〔2018〕414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检测工作质量,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甘建函〔2018〕477号)工作安排,决定自9月初开始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是否存在转包检测业务或挂靠资质从事检测业务的行为;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三)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已取得检测资质对应检测业务开展工作的要求,检测设备的维护、使用与管理是否到位;

(四)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覆盖委托、收样、试验、审核和批准等检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五)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配备的专业技术及检测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存在检测人员未取得检测岗位证书而从事检测工作和签署检测报告的现象;

(六)是否采用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并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七)是否严格按照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上传检测报告;

(八)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准确,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或检测原始记录不真实、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任意编造检测数据的现象;

(九)是否建立检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技术资料管理是否规范且具有可追溯性;

(十)检测台帐是否完整,检测不合格结果是否按规定建立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是否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市州全面检查,省建设厅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2018年9月1日至9月20日):各检测机构要深入开展自查,找出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予以落实完善。各单位应将自查情况汇总材料于2018年9月20日之前报各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市州检查(2018年9月1日至10月20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开展及监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提出切实有效的强化管理措施和建议。各市州检查的总结报告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送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三)省厅督查(2018年9月1日至11月20日):省建设厅将结合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全省部分市州进行监督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专项检查由省建设厅安排部署,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落实。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此次专项检查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认真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绝不姑息放任,对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三)省建设厅将对本次监督检测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不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问题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将从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严惩。

联 系 人:吴小梅

联系电话:0931-8465586(传真)

附件:甘建工[2018]414号附件.doc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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