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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8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 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 2018-09-03 12:01:57

黑建科〔2018〕12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部署,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掌握各地2018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完成情况,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推进各地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定于2018年9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方面。重点检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及《黑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黑政规〔2017〕23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相关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宣传培训等工作情况;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

(二)绿色建筑方面。重点检查《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5号)《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黑建科〔2018〕11号)贯彻实施情况,包括各地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情况;年度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绿色建筑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方案计划等制定实施和管理情况。

二、检查组织安排

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及设计文件检查表(附件4、5)等佐证资料、抽查工程项目的方式进行。分市(地)自查和省厅抽查两个阶段。查阅资料重点查阅各市县落实省政府及省厅文件部署的相关文件。抽查项目重点对年度在建工程进行抽查。

(一)各地自查阶段。各市(地)按照本次专项检查要求,制定所辖区(县)检查方案,于9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可结合当地质量安全等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各市(地)要形成本地区2018年民用建筑新建项目清单(附件2)和2018年度通过施工图审查绿色建筑项目清单(附件3),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自查工作,自查范围应覆盖所有县(市)。节能建筑抽查项目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新建项目总量的2%,且最低不少于15项,抽查的项目要填写设计文件检查表(附件4、5);绿色建筑抽查项目不得少于年度新增绿色建筑总量的30%,且最低不少于10项;抽查项目类型涵盖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棚改项目和商业住宅。

(二)省住建厅抽查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份,省住建厅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市县、抽查项目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其中哈尔滨市为必查城市。抽查项目要求如下:

1.建筑节能方面。地级城市新建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保障房项目1个、居住建筑项目1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无保障房由居住建筑替代);县级城市(区)新建工程项目不少于2个(保障房项目1个、公共建筑或商业住宅项目1个,无保障房由居住建筑替代)。检查组重点对新建工程节能设计计算书和图纸、节能施工图审查报告、节能施工方案、保温材料使用、保温材料现场检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市县,重点检查工程进度及相关佐证材料。

2.绿色建筑方面。抽查项目不少于年度新增绿色建筑总量的30%,项目类型涵盖当地新建绿色建筑所有类型。检查组重点检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材料或按《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形成的审查报告及项目实际工程。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目标责任,认真组织辖区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地要结合本次检查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标准实施的监督,重点落实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DB23/1206-20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3/T1642-2015)等标准要求。

(三)各地在检查中,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确保检查活动全过程廉洁、节约、高效。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检查完成后,各市县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并跟踪督导,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文件(按附件1要求报送)、检查结果通报文件以及附件2、3、6、7、8盖章报送省住建厅节能科技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此次检查结果将作为省住建厅年底目标责任考核,对各市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建筑节能部分评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及全省建筑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组织检查的市地不予评先评优。

(三)省住建厅将结合本次检查开展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立法调研,请各地结合工作实践,形成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立法建议的书面材料报检查组。

附件:

1.2018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2、2018年民用建筑新建项目清单

附件3、2018年度通过施工图审查绿色建筑项目清单

附件4-6、文件检查表及结果处理表

附件7-8、公共建筑及可再生能源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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