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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的实施意见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09-03 12:51:53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机关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8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本市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质量安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必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实行工程总承包(epc)的建设项目或符合分阶段先行施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商品住宅开发项目除外),提供分段实施或者先行施工部分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桩基)合格书和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桩基工程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或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给桩基专业承包单位实施)和监理单位后,可分阶段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后续工程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时,再通过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完善施工许可证。

三、宁波市建筑工程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诺制审批(即办)方式办理,现场踏勘环节纳入事中事后监管。

承诺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施工许可证核发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建设单位提供宁波市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见附件)后,即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踏勘环节原则上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2个工作日内跟进监管与服务,并核查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承诺,对施工现场符合承诺内容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时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对发现有违反承诺内容的情况,建设单位须无条件停工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依法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相应处理,并将结果记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四、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29日

附件:宁波市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

本单位已经知晓并全面理解申请建筑施工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现就项目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做出以下承诺:

1.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人员及具体措施。

2.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已全部拆除。

3.现场周边已按规定设置了合格的围挡。

4.已向施工单位提供了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制定了安全保护措施。

5.施工现场空中区域未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满足安全距离。

6.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已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了安全防护措施。

7.未提前违法开工。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施工许可证废止及停工的后果,并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和信用联合惩戒等处理。

承诺单位(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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