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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加大商品混凝土抽检量的通知

来源:延安建设网 2018-09-05 10:29:04

延市质监发〔2018〕26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商砼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商砼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商品混凝土企业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生产商品混凝土,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严禁采购无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2.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确保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即原材料进入搅拌站后,必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按批次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3.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2)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

(3)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4)?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

(5)预拌(商品)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二)建筑施工企业

1.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已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生产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所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在签订采购合同、施工和检测之前,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严禁建设工程采购、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2.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职人员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逐车验收并做坍落度检测,如实填写《商砼进场检查记录表》;

3.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质量人员应全过程对混凝土施工进行质量管理。

(三)监理企业

监理单位对混凝土进场、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抽查进场混凝土塌落度,监督试块留置与混凝土投料与泵送,监督混凝土浇注及养护过程,旁站人员按旁站时间填写《砼施工旁站记录》。

二、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1.严格交货检验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规范组织进场验收,落实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满足建筑规模及施工组织需要的混凝土试块成型养护设施,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混凝土试块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现场成型试件应标识清晰,编号连续、唯一,可追溯,并建立相关信息完善的交货检验台账。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2.强化浇筑养护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混凝土分项工程特点,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确定混凝土浇筑及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浇筑、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前组织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检查,严格控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塌落度,严禁在泵送和浇筑的过程中随意加水。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现场旁站监理,对混凝土养护、拆模等重要环节进行巡视,并可结合到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延伸监理,纠正并报告到场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控制不规范行为。

三、加大施工现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1.进一步强化实体质量监督力度,杜绝在生产中出现的改变配比、试块造假等管理漏洞,推广并使用监管信息平台,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引入二维码,电子芯片等信息技术,确保见证材料的真实性、可溯性、实现送样过程全程监控。

2.加大混凝土的抽检量。各项目责任监督员在日常监管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混凝土浇注地点随机抽样,抽样时应在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下,利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平台,使用带有唯一身份识别码的芯片植入抽检混凝土试件,检测单位在收件时须读取芯片,确认试件身份,防止在现场养护和送检过程的调包行为,确保抽检试件数据的真实性。抽检数量不得少于该项目同条件试件量的10%,其抽检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值可参与同条件试块评定结果值。监督抽检中发现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要求时,需复检及进一步扩大检测,复检或扩大检测完成后再由工程各方共同确定下一步处理方案。监督抽检结果是工程验收和核查检测、平行检验等数据是否真实的重要依据。检测、平行检验等数据不真实的,应查清原因并进行处理。对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延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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