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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09-06 11:55:32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依据《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省招标投标行业动态管理,引导和规范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现决定对我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程序

本项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时间为2018年9月5日至12月20日,分为自查阶段、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8年9月20日前结束)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辖区内国家及省级开发区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活动,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9月30日前,各市(州)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将自查材料上报省住建厅招投标管理处。

(二)检查阶段(9月21日-11月20日)

检查各市场主体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息报送公开情况、市场行为。市场行为采取随机抽取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备案的代理项目,其检查程序如下:

1.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相关单位。

2.省招投标监管机构随机抽取检查组成员,检查组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及专家组成。

(三)检查总结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

省招投标监管机构于11月20日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市场主体实施整改,作出处理决定。

二、检查范围、方式

(一)省内各市场主体和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及外省入吉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及市场行为,检查数量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随机抽取。

(二)各相关单位自查自纠。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对照检查,查找自身的缺陷与不足,并将2017年1月1日以后的代理项目按照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的先后顺序列表,准备相应的档案资料以备抽查。

(三)检查组现场检查。此次核查采取到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为主,到社保公司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调查了解为辅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以座谈形式开展,主要听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听取企业对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

核查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职人员情况、办公场所是否与“平台”登记一致等;省外入吉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信息录入要件,重点核查入吉信息录入中专职人员情况、办公场所是否与信息录入一致等。

(二)市场行为。

1.检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合法承接代理业务、签订和备案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等。

2.专职人员是否存在虚挂现象,主要检查专职人员是否确实在本单位工作、社保是否以本单位名称缴纳、人事档案是否在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3.是否有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

4.是否存在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代理招标业务或借用其他单位名义代理招标业务或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5.检查代理项目情况,通过核查招投标档案及与招标人、投标人核实等手段,核查招标代理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情况、招标公告是否在法定媒体发布、招标文件中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评标专家是否从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开标评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定时间和法定程序、中标人是否依法公示和依法确定、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是否存在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结论

(一)对于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相关单位构要依法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暂停一定期限内代理招标业务、信用评价降级、记入不良记录等处罚,并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及吉林省建设信息网等网站进行公示。

(二)市场行为动态检查不合格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附件:1.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检查表(企业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

2.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专项检查表(市场行为)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最新)附件.doc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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