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1号)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加快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下简称“双公示”)归集、统计、发布、运用,逐步实现“双公示”工作全覆盖、无遗漏,提高全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标准。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信息全面、完整、规范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方便群众查询查看。
二、公示的范围。凡经自治区住建厅和各市(地)住建局审核通过,并予以核发的新办、延期、变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公示的内容。《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代码、法定代表人、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日期和许可机关等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公示的时限。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决定做出行政许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报送《西藏自治区< 安全生产许可证>数据统计表》(见附件);自收到各市(地)上报数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进行统一公示。
五、公示的渠道。《安全生产许可证》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网址为:http://www.xzcs.gov.cn。
六、公示的查询。个人或单位可在相关网站查询公示信息。
附件:《西藏自治区< 安全生产许可证>数据统计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5日
联系人:格桑塔杰,联系电话:0891-6836352(兼传真)。
附件: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许可证》数据统计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许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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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填写自治区住建厅统一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