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保定住建局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发包行为净化有形建设市场的实施意见

来源: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9-14 11:49:14

市建市〔2018〕339号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发包行为净化有形建设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局属有关单位:

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是建设领域的顽疾。将会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带来施工安全隐患、工程款拖欠等问题,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同时还伴随着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合同犯罪等经济犯罪现象,为黑恶势力渗入工程建设领域提供了滋生土壤。为全面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解决当前施工承发包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承发包各方主体权利和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建设单位发包行为

(一)建设工程施工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不得再划分标段。建设工程发包全面实行施工总承包,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依法招标的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次招标的除外),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单独平行发包,严禁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

(二)总承包范围内的精装修、幕墙、智能化、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以及空调、电梯等有特殊要求的大宗材料设备,在设计文件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暂估价项目列入施工总承包二次招标范围。二次招标的所有内容须纳入总承包管理,并签订总分包管理合同。

二、规范施工单位总承包行为

(一)单位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并对二次招标或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负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各类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二)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根据规定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施工活动组织协调管理,并配备具有与承包工程类别、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且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不得临时外借或外聘。

(三)总承包单位应履行管理义务,不能只向实际分包单位收取费用,要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分包合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不能由分包合同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

三、规范市政工程承发包管理

(一)市政工程一般都是政府投资工程,事关国计民生,工期紧、任务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办要简化招投标前置条件,优化招投标流程,并依法依规进行发包市政工程。

(二)对于社会民营资本投资的市政工程,各县(市、区)政府需与投资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代建合同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履约双方的主体责任。合同签订后,投资方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以投资方名义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承担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四、规范商品住宅小区配套工程承发包管理

(一)提倡商品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开发单位将配套工程单独发包的,商品住宅工程要与配套工程同步交付使用,以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

(二)投资30万元以上或300平方米商品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应当到县(市、区)审批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后到县(市、区)住建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和配套工程未完工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协调联动,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净化我市有形建设市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按着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职能,建立专班,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多部门联动,狠抓落实。从建设工程项目发包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实施全过程事中管控,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发包行为,严厉打击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顶格处罚,从而净化我市有形建设市场。

(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审查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单位工程的全部分项工程。同时要加强建设单位发包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分部工程不是总承包单位施工的,经建设领域稽查执法部门按法定程序取证确认后,依法对建设单位肢解工程行为实施顶格行政处罚。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质监、安监、稽查等要多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对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的,要依法予以顶格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为了既保证市政工程的工期要求,又保证市政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清欠办,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实名制制度,加大巡察力度,确保实名制制度落实到实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移交稽查执法部门进行顶格行政处罚。

(五)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广开社会举报信访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积极受理群众的举报,形成打击违法,净化市场的社会氛围。

(六)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各住建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对违法违纪、懒政怠政不作为人员要严肃处理。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3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