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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8年注册建筑师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 2018-09-18 14:23:00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必修教材(之十一)教学计划>的通知》要求,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定于2018年10月开展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
凡注册单位位于我市的注册建筑师,均应参加本次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
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命题和评分工作的有关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充抵继续教育学时,并视作完成本次继续教育相应课程。上述人员请于2018年9月21日前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出具的《免修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原件送交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办公室。
二、继续教育内容
1.必修课:《建筑策划与后评估》。
2.选修课:《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DB/T29-196-2017);《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8)。
三、培训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可由具备教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也可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一)社会培训机构
社会培训机构应具备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资格。
(二)用人单位
注册建筑师的用人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需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综合类甲级证书10年及10年以上,注册在本单位名下的注册一级建筑师数量为20人及20人以上。
2.培训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3.能够独立组织教学活动,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师资队伍。
4.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场地。
5.培训对象仅限于本单位注册人员。
四、师资要求
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力量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也可从高等院校选聘本专业教师担任。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授课教师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设计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已取得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银奖及以上奖项,或参编过本专业国标,或主编过本专业地标,或参与编写本次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有一项即可)
高等院校教师担任授课教师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教授职称。
3.因本专业杰出贡献,曾获国家或省部级杰出人才称号。
五、培训机构管理
有意向开展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应准备《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单位申请表》(附件1)、《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申请表》(附件2)和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教师申请表(附件3)与单位证明材料、培训计划、讲义、培训场地证明等材料于9月21日前一并提交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单位不得擅自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其继续教育成果不予确认。
必修课需采取集中封闭授课并考试的方式进行,选修课自学并上交学习报告。培训期间严禁旷课,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培训结束时间均不得晚于10月31日。
六、学时确认
开展继续教育的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后,应于一周之内向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交《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汇总表》(附件4)。经管委会确认后,作为继续教育有效学时记录。
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在培训中存在不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弄虚作假,伪造、编造学时记录的,一经发现,永久取缔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单位申请表》
附件2:《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申请表》
附件3:《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教师申请表》
附件4:《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汇总表》
附件5: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联系人:刘炳楠

联系电话:23612977
地址: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南开区迎水道郁园里5号楼北侧)

附件:关于开展2018年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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