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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2018年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9-20 17:31:50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开发区、滨湖新区建设局: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29号)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36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检测市场秩序,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平和能力,确保工程质量,我局决定开展2018年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或开展检测业务的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的外埠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

1、检测机构达到资质许可条件情况。检查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要求。

2、检测机构市场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范》(GB50618-2011)及我省检测管理有关要求,检查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情况、检测人员资格符合情况等。

3、检测工作质量。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运转及执行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测工作程序执行情况、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检测档案的管理等。

4、信息化应用。检查检测机构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与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检测数据上传以及检测人员应用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29号)要求结合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采取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对我市范围内注册或开展检测业务的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的外埠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完善档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检测机构认真整改,情况严重的,要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主动接受监督监察对象的监督。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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