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2018〕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7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2014〕12号)和《台州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13〕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台州市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7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2014〕12号)和《台州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13〕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调解部门)申请调解,调解部门居间协调处理争议的活动。
台州市的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各县市区的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工作由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要体现公平合理,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员应尊重共同申请人的意愿,不偏私、不歧视、不强迫共同申请人接受调解意见。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包括受理共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调解部门审查申请内容、组织行政调解、出具行政调解书等。
第五条 共同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申请表(附件2);
2.双方申请人(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5.与调解内容有关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
6.与调解内容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照片等其他材料;
7.竣工结算审核书(对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时)。
第六条 调解部门自收到行政调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发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附件4)。
具有以下情形的,调解部门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
2.建设工程计价不执行国家、省、市计价依据的;
3.已经行政调解完毕,就同一纠纷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的;
4.已经进入或完成司法、仲裁、信访、行政复议程序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调解处理的。
第七条 共同申请人双方应当按照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参加调解部门组织的调解。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前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变更调解时间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调解部门终止调解程序:
1.共同申请人一方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达不成调解协议的;
2.共同申请人一方或双方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3.调解协议生效前申请人一方反悔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5.行政调解认为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应当终止的情形。
行政调解终止后,调解部门应在行政调解书上记录在案。
第九条 调解中应以聘请专家组(三人及以上单数)做出的书面评审意见作为调解基础;需要专业机构进行专项鉴定的,由调解部门组织当事人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聘请专家、鉴定机构的费用由申请人协商事先解决。
第十条 调解员(两名及以上)应当采取解释、说明、劝导等方式,提出调解意见。
第十一条 调解部门组织的调解程序:
1.调解主持人宣布调解开始、宣读调解会议纪律;
2.介绍参加调解共同申请人双方、专家组,通报行政调解共同申请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3.调解双方就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申请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4.专家评审;必要时,调解员、专家组可以到建设工程现场实地查勘。
5.专家组组长宣读专家组形成的一致评审意见。
6.申请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部门应出具行政调解书(附件5)。调解双方申请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字或签章。申请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员宣告调解失败,同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二条 调解部门应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实地查勘、委托鉴定所需时间和变更调解时间导致的延期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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