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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建设局 2018-09-25 17:03:43

一、修改的背景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的管理,2014年我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由于《佛山市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时效性问题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局将该文件修改为《佛山市建设工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2.《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3.《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的通知》(粤建散〔2012〕59号)。

三、主要的条款解读

(一)规定了临时搅拌站(拌合点)建立的基本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了临时搅拌站(拌合点)建立的基本条件:同一建设工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受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3.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和规模大、时间长、专业性强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特殊需要的,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须按要求取得现场搅拌核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申请单位需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建立临时搅拌站(拌合点)。

(二)明确了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的建立程序

《管理办法》指出了建立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的基本程序,首先申请单位必须先征求项目所属的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交通、能源、水利、港口、航道、海事等)意见,然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核查取得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核准后,最后报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登记建立。

(三)规范了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由所属工程项目归口管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的原材料抽检、产品质量控制、试验室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明确规定临时搅拌站(拌合点)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只能供给所属工程项目,不得对外销售;且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对建立的混凝土临时搅拌站(拌合点)进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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