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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8年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9-28 16:02:52

咸建办发〔2018〕4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建质〔2017〕57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建函〔2018〕598号《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咸宁市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所有检测机构(包括在咸分支机构)。

二、检查内容

1.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检测数据:以见证取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建筑节能检测为重点,结合近期刚完成和正在开展检测的工程项目台帐,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进行抽查,对已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进行复核。

2.检测报告:施工单位存档的检测报告台帐与检测机构提供的该工程检测报告台帐是否一致,是否伪造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纸质检测报告与检测监管系统的检测报告是否一致,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可追溯,检测报告与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内容是否一致。

3.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开展的检测项目是否在其资质证书范围内,检测机构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4.检测机构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报告上传、监管平台数据更新等检测监管系统运行情况。

5.检测设施环境、仪器设备、样品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需要检查的其它相关内容。

三、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县(市、区)住建局全面检查,市住建委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1.企业自查(2018年9月30日前)。各检测机构要深入开展自查,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15日)。市直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包括在咸分支机构)监督检查由市建工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分析总结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开展及监管情况,提出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建议,并于2018年10月16日前报送总结报告及问题清单。联系人: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周华,联系电话:8181320,邮箱:497204826@qq.com。

3.专项督查(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30日)。市住建委将结合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县(市、区)进行监督抽查。

四、检查结果处理

1.对工程参建各方以及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予以通报批评。

2.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3.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满足资质条件的,从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严惩。

4.对超出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以及在见证取样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检测报告的,责成建设单位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进行验证检测或实体检测,并组织参建各方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五、工作要求

1.本次专项检查由市住建委安排部署,市建工处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检查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认真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绝不姑息放任,对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4.市住建委将对本次监督检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对不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问题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将从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方面予以严惩。

附:咸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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