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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9-29 09:57:43

渝建〔2018〕54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线工程

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要求,明确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线工程建设中的职能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建设活动,包括单独建设以及与市政道路(或其他工程)同步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以下简称“管线工程”)。

二、基本要求

(一)城市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各行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管线工程建设时序,提出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要求详见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0号)。

(二)施工许可与监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或主管部门同意开工的批复)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管

(三)工程档案移交。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当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2018〕525号)的有关要求进行移交。

三、供水、排水管线建设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我市城市供水、排水行业主管部门。城市供水、排水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范的程序和监管的要求,依法办理基本建设手续。

四、燃气管线建设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我市燃气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燃气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依法办理基本建设手续,并接受主管部门对燃气管线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规范和监管。

五、电力管线建设要求。城市电力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依法办理基本建设手续,并接受主管部门对电力管线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规范和监管。

六、通信管线建设要求。市通信管理局为我市通信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通信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重庆市电信条例》、《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依法办理基本建设手续,并接受主管部门对通信管线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规范和监管。

七、广播电视管线建设要求。市文化委员会为我市广播电视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广播电视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依法办理基本建设手续,并接受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管线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规范和监管。

八、其他要求

(一)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开工批复)审批单位在核发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开工批复)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开工批复)抄送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二)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的各类城市管线,可随道路工程一并申请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档案移交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各类管线工程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法建设的管线工程依法予以处罚。

(四)2018年9月30日以后取得立项批复的管线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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