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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9-29 16:28:55

苏建函质〔2018〕234号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8年10月20日至30日。

二、检查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

5.《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4号)。

三、检查重点

(一)台帐资料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是否具有产权备案手续;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备资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方案交底、方案实施、工序验收等环节的执行情况;组织安全交底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是否到位;首次安装、第一次附墙及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施工升降机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在重新验收前是否委托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情况;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是否落实。

4.监理单位履职情况。重点检查监理单位是否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安装、拆卸(含加节和顶升)时是否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巡视检查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二)现场实体

重点检查塔吊的载荷限制装置、行程限位装置、保护装置、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多塔作业、附着、基础与轨道、结构设施、电气安全;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装置、限位装置、防护设施、附着、钢丝绳、滑轮与对重、导轨架、基础、电气安全、通信装置。详见附件2、附件3。

四、检查安排

市住建局成立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下设三个检查小组。

第一小组

市住建局质安处顾永辉同志带队,资料检查专家一名,两名现场检查专家;

检查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相城区、姑苏区。

第二小组

市质安站施红健同志带队,资料检查专家一名,两名现场检查专家;

检查地区:吴江区、吴中区、高新区。

第三小组

市质安站李立新同志带队,资料检查专家一名,两名现场检查专家;

检查地区:太仓市、昆山市、工业园区。

每个地区检查时间为两天,检查在建项目不少于4个,抽查塔式起重机8台、施工升降机4台,共计12台。其中,资料检查专家由各地住建部门、市质安站分别选派一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同志,主要负责交叉检查其它地区在建项目起重机械管理台帐资料。

五、检查要求

1.落实责任,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安全检查工作,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要立即组织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租赁、安拆、维保和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监理单位见证检查,对查出隐患的起重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落实整改,严禁“带病作业”。

2.严格执法,务求工作实效。各地住建部门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直至彻底消除隐患。

3.请各地住建部门做好相关准备(汇报材料包括今年以来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和配合工作,明确本地区参与检查的资料检查专家名单和列出在建项目清单(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并标明数量),一并于9月30日前上报市住建局。

联系人:顾永辉,电话(传真):65211507,邮箱:szzj15195692282@163.com。

附件:1.起重机械设备检查用表(台账资料).doc

2.起重机械设备检查用表(塔式起重机).doc

3.起重机械设备检查用表(施工升降机).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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