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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惠州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

来源: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8-09-30 16:32:04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能,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市新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不再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三、施工图审图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审图,每月月底前统计并报送《惠州市民用建筑节能项目设计审查情况统计表》至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联系人:刘慧惠,联系电话:2101325,电子邮箱:371597945@qq.com)。在外遮阳设计方面,要引导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尽可能采用施工可行性和实用性较强的外遮阳措施,如平板遮阳等。

四、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节能分部工程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节能工程承包合同,加强对节能分部工程的监理。

六、各县(区)住建局要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建筑节能分部巡查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附件:惠州市民用建筑节能项目设计审查情况统计表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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