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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开展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0-09 09:30:11

藏建市管函〔2018〕275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建设类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7〕14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7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工程建设类企业(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城乡规划编制、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园林绿化等企业)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依托“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111.11.196.111/xzpsjgweb/)(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开展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采集完善企业相关信息,提升信息数据质量,为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提供信息支撑,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升服务效能,创新体制机制、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一网、一门、一次”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企业、人员和业绩信息库。

(二)各市(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类企业负责完善报送企业的各项数据信息,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报送方式

工程建设类企业在我区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通过“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数据信息经核验后,纳入“一体化平台”进行综合监管。

四、报送内容

(一)企业信息

1、区内企业

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使用身份证阅读器扫描上传);营业执照副本的彩色扫描件;资质证书副本的彩色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只限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的彩色扫描件。

2、区外企业

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在藏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使用身份证阅读器扫描上传);营业执照副本的彩色扫描件;资质证书副本的彩色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只限施工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件的彩色扫描件;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的彩色扫描件。

(二)人员信息(区内、外企业)

企业根据资质类型和业务需求,选择上传不同类型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限,但企业在报送人员信息时应当考虑需满足项目招投标的人员专业配备和数量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原件(使用身份证阅读器扫描上传),对应的专业技术相关证书彩色扫描件(证书涉及有多页的需把每页都扫描上传)。

(三)业绩信息

企业按照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六大环节如实详细填报。企业将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备案表(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扫描上传至“一体化平台”,作为企业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此次将企业“备案制”更改为“信息报送制”,通过一次性采集完善企业相关信息,简化办事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做好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加强规范引导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规范引导工作,指导企业按照下述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1、企业信息有效期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仅限区外企业)等资料中最先到期的时间为准。

2、企业报送信息应填写规范,内容齐全,上传的证件、资料等扫描件必须清晰、可辨。

3、区外企业按照(附件3)格式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4、企业信息上报后,持企业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核验录入的信息。

5、企业信息上报后,在数据信息未完成核验前,企业可自行撤回相关信息,已完成核验的,企业需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撤回手续。

6、各市(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监督企业将本辖区内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及时纳入“一体化平台”,真正实现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的闭合式监管。对未纳入“一体化平台”的企业和项目要实施重点监管,且企业在资质升级时不能将该项目作为业绩进行申报。

(三)构建互联共享

构建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共享。各市(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禁以各种理由要求企业进行备案、设立分公司和重复报送信息,企业和人员的相关信息可登陆“一体化平台”查询。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企业报送的信息进行动态核查,企业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报送虚假资料的企业,将视为失信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与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施工现场承诺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简化和规范区外建筑业企业进藏资质备案的通知》(藏建市管函〔2013〕11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相关内容及流程

附件2: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流程图

附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4: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样本)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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