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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8年注册结构工程师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 2018-10-16 16:43:06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印发<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方法及实例分析>(第二版)教学计划的通知》要求,天津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定于2018年11月开展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

凡注册单位位于我市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均应参加本次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

参加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命题和评分工作的有关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充抵继续教育学时,并视作完成本次继续教育相应课程。上述人员请于2018年10月19日前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出具的《免修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原件送交天津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办公室。

二、继续教育内容

1.必修课:《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方法及实例分析》(第二版)。

2.选修课:《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三、培训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可由具备教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也可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一)社会培训机构

社会培训机构应具备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资格。

(二)用人单位

注册工程师的用人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需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综合类甲级证书10年及10年以上,注册在本单位名下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为20人及20人以上。

2.培训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3.能够独立组织教学活动,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师资队伍。

4.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场地。

5.培训对象仅限于本单位注册人员。

四、师资要求

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力量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也可从高等院校选聘本专业教师担任。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授课教师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设计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已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3.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银奖及以上奖项,或参编过本专业国标,或主编过本专业地标,或参与编写本次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有一项即可)

高等院校教师担任授课教师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教授职称。

3.因本专业杰出贡献,曾获国家或省部级杰出人才称号。

五、培训机构管理

有意向开展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应准备《天津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单位申请表》(附件1)、《天津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申请表》(附件2)和天津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师申请表(附件3)与单位证明材料、培训计划、讲义、培训场地证明等材料于10月19日前一并提交天津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单位不得擅自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其继续教育成果不予确认。

必修课需采取集中封闭授课并考试的方式进行,选修课自学并上交学习报告。培训期间严禁旷课,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培训结束时间均不得晚于11月30日。

六、学时确认

开展继续教育的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后,应于一周之内向天津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交《天津市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汇总表》(附件4)。经管委会确认后,作为继续教育有效学时记录。

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在培训中存在不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弄虚作假,伪造、编造学时记录的,一经发现,永久取缔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刘炳楠

联系电话:23612977

地址: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南开区迎水道郁园里5号楼北侧)

附件:关于开展2018年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rar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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