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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来源:深圳建设网 2018-10-16 16:51:33

深勘设协[2018]19号

深圳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完成更多创意好、质量优、效益佳的建设工程项目,促进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应用,规范深圳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2015年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03号)、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中设协字〔2015〕第23号)和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粤勘设协字〔2013〕第08号)等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最高一级勘察设计奖项,分为综合工程奖和专项工程奖两类。每类奖项均设置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得一、二等奖的,推荐申报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

第三条 深圳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总数,不得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70%。一、二等奖项目分别不宜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20%、40%。

第四条 深圳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由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该奖项申报单位应为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会员。

第五条  深圳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遵循“严守条件、坚持标准、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逢偶数年份第四季度评选一次。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标准

第六条  综合工程奖分为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等。

第七条  专项工程奖分为岩土工程、人防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建筑结构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水系统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bim应用和施工图审查等分项工程/专业奖项。

第八条  获奖工程项目应落实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实现技术创新。

综合工程奖一等奖项目在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应在全市同类项目中居示范水平,达到或接近省内同期水平;二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在全市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三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居全市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专项工程奖获奖项目应以较完整的企业应用标准体系为支撑,拥有比较成熟和成功运用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为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技术难题发挥关键作用,并得到安全和有效应用,且示范推广前景良好。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所申报项目涉及勘察、设计资质要求的,申报单位应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与所申报项目工程等级(规模)相符合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第十条  所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应由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主导完成,审批手续完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申报项目涉及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的,则应在申报年份4月30日(含)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只允许申报一次,不可多届重复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距离申报年份4月30日超过4年的项目,不宜申报。同一个项目,最多可按3个专项工程奖申报;已申报综合工程奖的,最多可申报2个专项工程奖。

第十二条  所申报项目事先应经申报单位内部严格审查比选,择优申报。

第十三条  合作项目的申报单位需提交各合作单位同意申报证明和明确主要贡献人排序的书面文件。项目合作单位不宜超过4家。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按评优通知要求准备齐全。一般应包括参评项目的设计图纸或报告书,以及合同关键页、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对参评项目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成果材料或旁证材料。

第十五条  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获奖人员,每个项目均不应超过15名;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的获奖人员,每个项目均不应超过10名;专项工程奖的获奖人员,每个项目均不应超过8名。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深圳市优秀勘察设计奖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并应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深圳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委员会。并视当年申报项目情况,下设相关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工作,由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秘书处,或委托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相应分会或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单位完成。

第十八条 深圳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以及15年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BIM应用专家除外),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先选任。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人选,原则上应在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专家库成员中随机抽取,并经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批准。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采取专家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项目初评推荐名单。在此阶段,评审专家须回避本人单位所报项目在入围环节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将初评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按时提交深圳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委员会审核。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10个自然日。对有异议的项目,可进行复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到项目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审核结果公示(含复议及核查)无异议的,由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予以公布、表彰,并为获奖的申报单位及其获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三条  鼓励获奖单位对于获奖个人给予必要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和暂停下届参评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选专家必须坚持评选标准,公正、客观、严谨,严守评选规则和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取消评选专家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选工作承办单位在受理申报材料时,不应自行降低要求或放宽条件;在组织评审时,应坚持评选标准、严守评选规则和纪律;在评审完成后,应及时向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移交相关评审资料。对违反此规定的,取消承办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获奖项目,申报材料不再退回;未获奖项目,申报材料由受理材料单位最多保留10日,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8年10月10日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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