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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业绩审查的通知

来源:莆田市建设信息网 2018-10-18 11:15:01

莆建管〔2018〕166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业绩审查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北岸管委会住建局、湄洲岛建设交通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审批行为,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细则,努力提升审批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执行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福建省住建厅现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基础上,对由我局审批以及委托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中有关技术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业绩审查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审查

(一)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等省级以上官网可以查询,且考核合格的,给予认定;

(二)上述官网查询无明确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相关信息的,必须提供:1、业绩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的个人社保缴费明细(官网可查,补缴不予认可);2、业绩佐证材料[能够体现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在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及工程项目技术指标的材料,如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竣工(交工)验收报告等];

(三)上述官网不可查询的业绩,均不予认定。

二、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升级企业业绩审查

(一)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升级时,企业业绩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等省级以上官网可以查询,且考核合格的,给予认定;

(二)上述官网无法查询的,申报企业提供代表工程施工期间的部分工程款税票(官网可查,且税票总额不少于工程结算价的60%)及业绩佐证材料[如: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竣工(交工)验收报告、结算书等],核对后给予认定;或由我局向当地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主体发函核实。自函件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收到对方函复的,业绩直接不予认定。若函复结果与企业申报内容不一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规定予以通报。

三、严格失信惩戒

对资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受理的资质申请,执行本通知。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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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建管[2018]16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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