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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费用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网 2018-10-19 11:18:28

辽住建〔2018〕218号

各市建委(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费用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费用使用办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8年10月16日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费用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8〕206号),经商请省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全省(沈阳市除外,下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费用由省财政予以保障,为规范考核费用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境内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费用的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费用管理工作。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费用的使用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考场的初选及与考场的沟通协调;
(二)考核的组织;
(三)监考人员的确定、考前上报;
(四)监考费用核定及结算。
第四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费用指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的费用,包括考试场地使用费用和监考人员费用两部分。
第五条 考试场地使用费用包括场地、计算机使用等费用,按照参考人次确定,标准为15元/人次;监考人员费用按照每50名考生配置1名监考老师计算,标准为150元/人·场次。
第六条 考试场地使用费用由省住建厅与考场单位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合同每年签订;监考人员费用由各市统一作表(详见附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结算。
第七条 考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场环境清洁,无噪声干扰;
(二)有独立的待考区,可容纳不少于200人;
(三)有不少于200台计算机用于考试并均联网;
(四)宽带大于100Mbps;
(五)每个考室内均设置有视频监控设备;
(六)考场可实现考试期间手机信号屏蔽。
第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场初选工作,在本市范围内选定3家考场作为备选考场并上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根据条件择优在每个市确定1家考场,作为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指定考场。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原因导致考场不能满足考试要求、需要更换考场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考场更换前1个月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启动对新考场的考核确定以及与原考场所属单位中止合作合同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期间各市组织的安管人员考核发生的费用,参照此办法履行报销程序。

附件: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监考费领取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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