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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2018-10-25 11:43:04

宁建建监字[2018]428号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现就加强市、区(园区)级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包括施工许可、资质(格)审查、招标审查、市场检查、行政执法等),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各级建筑市场管理分工和责任

1、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管,牵头组织全市性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指导各区(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做好属地和赋权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督促各区(园)主管部门及各方履行好相关职责,负责全市统筹协调、指导、督查和服务。

2、各级主管部门依据立项权限分别进行区域属地管理。(关于管理权限的解释说明见附件)

3、市建委所属承担市场监管的专业部门是:房屋建筑工程由建管处负责;市政工程由市政管理处负责;装修装饰工程由装饰办负责;全市轨道交通工程由轨道站牵头管理。

二、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4、各级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省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文件相关要求,现行文件和做法不得与其相违背。

5、各区(园)不得擅自增设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告知条件;不得规定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费用或保证金;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规定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原件;不得以本区(园)承揽工程业绩、本区(园)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区(园)市场条件;不得在办理企业进入本区(园)手续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到场等。

6、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在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范围之外设置其他投标条件的,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要求建设单位书面说明设置理由。

三、统一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标准

7、各区(园)按照市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明确建筑市场日常监管内容,包括许可、备案、登记、检查、行政处罚等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受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的事项,应严格按照委托要求办理。

8、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不得用信用评分多少来限制企业在各区(园)地域参加经营活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外),全市将统一制定对企业管理的“红黑名单”标准。

9、市场检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省、市已有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应当执行。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建法字〔2016〕543号)实施。

10、各区(园)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或上位文件相抵触,补充规定应当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

11、各区(园)应当明确建筑市场分管领导,建立相对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具体业务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相关信息应当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2、建筑市场监管各项业务工作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资质(格)管理及市场检查人员经业务培训,在相应岗位实习不少于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须按照省、市要求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培训。

13、市、区(园)建立建筑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库,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库管理制度。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比例应满足上级要求。

五、规范监管工作台账、档案管理

14、建立监管工作台账。台账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市场行为资料及信用档案情况、承发包情况、项目管理机构情况、市场检查信息等。

15、建立执法检查档案。执法检查必须建立档案。在满足检查频次和覆盖率的前提下,档案应当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并按要求汇总、整理、存档,专人负责,并保留3年以上。

六、提高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

16、以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为基础,完善市、区(园)二级数据交换体系,形成实时监管信息上下互通,实现对全市建筑市场全面、及时、有效的动态监管,并统一公开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

17、日常信息化管理中,各区(园)可使用市相关系统,也可使用验收合格的自有系统。使用自有系统的,应当做到数据与市系统相对接并按要求及时推送。

七、实施监管工作动态考核制度

18、市建委将定期对全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同时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抽查。

19、对市场监管工作不到位或不按要求执行的,责令整改;问题严重或不及时整改的,予以约谈或通报批评;对履职不到位或差错率较高的相关工作人员,责令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20、违反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统一标准,工作中有较大缺失、情节较重的,市建委将向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处理意见,对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建委将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区(园区)建设领域行政权力事项梳理表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

附件下载

1.区(园区)建设领域行政权力事项梳理表

2.20180810关于加强全市各级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宁建建监字(2018)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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