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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

来源: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 2018-10-26 14:24:47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

欠薪投诉:有案必接有报必查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

意见要求,要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负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项目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所欠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项目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引发工资拖欠,或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或先行垫付所欠工资,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实拿不出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所欠工资,并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工资支付情况日常检查和专项行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拨付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查。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负责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的抄告,负责依法吊销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落实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

意见要求,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有序。

健全工资支付日常监控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劳动用工密集型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部发〔1994〕48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发〔2004〕22号)和《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等制度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考勤登记、工资发放表、进出场登记等管理台账,所有台账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实行无障碍举报投诉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清欠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受理欠薪举报投诉,做到有案必接、有报必查。督促落实建筑施工项目信息公示制度,明示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信息和属地监管机构办公地址、投诉电话,切实解决群众讨薪无门的问题。

落实工资支付资金保障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做到应收尽收,并逐步向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其他建设领域拓展,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先行动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加快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单独列算管理农民工工资,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严格建筑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监管,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严防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竞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将拖欠工资纳入社会风险评价体系,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对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处置工作流程。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妥善解决问题。要建立健全欠薪预测预警信息收集和重大欠薪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省法院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标准和案件移送、立案和审理联动处置办法。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确保案件快立、快查、快审、快结。各级人民法院对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尽快执结。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政法部门要规范和畅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渠道,切实加大对拖欠工资涉法涉诉案件的督办力度。

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各地要建立完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档案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3A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要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及时将建筑业企业执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记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并将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以讨要工资名义恶意讨要工程款的企业,经查实后记入“黑名单”。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企业拖欠工资情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

意见还对成立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投入力度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强调要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资支付政策制度末端见效。

河北省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

(2014-02-0810:06:35)

对农民工工资欠薪举报投诉,要做到有案必接,有报必查。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要应收尽收,探索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单独列算管理农民工工资,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每年春节前都是农民工讨薪高峰期,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省人社厅会同省直八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约为3.27万农民工追讨工资1.89亿元。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1月28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

各负其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意见》明确,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负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项目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

因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所欠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项目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引发工资拖欠,或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或先行垫付所欠工资,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实拿不出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所欠工资,并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意见还指出,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

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要有案必接

对农民工的欠薪举报投诉,要及时受理,做到有案必接、有报必查。《意见》提出要实行无障碍举报投诉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清欠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值班,畅通投诉渠道。督促落实建筑施工项目信息公示制度,明示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信息和属地监管机构办公地址、投诉电话,解决群众讨薪无门的问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应收尽收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做到应收尽收,并逐步向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其他建设领域拓展。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可先动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

有拖欠记录,取消招投标资格

《意见》提出,要将拖欠工资纳入社会风险评价体系,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对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快查快结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意见》提出,对人社部门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确保案件快立、快查、快审、快结;各级人民法院对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尽快执结;检察机关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河北省两办《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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