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敦促房屋建筑参建企业进行竣工验收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10-30 13:55:09

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才可交付业主使用,之后进行备案后,才可办理房屋产权。

目前我市存在部分房地产住宅项目竣工多年,由于参建企业不予配合,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购房群众长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严重扰乱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呼政办发〔2018〕78号)要求,为维护我市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企业及专业分包企业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通知后,应按时派人参加竣工验收工作,提交工程验收技术档案资料,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各项手续。对故意拖延、不提交资料的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记诚信不良及限制企业市场准入。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出台的政策,积极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其他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对拖延不办的,我委将函告我市土地收储、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对企业资质、参与土地竞拍、开发新项目和网签等所有环节进行限制。

此通知

2018年10月29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