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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招投标不良行为的通知

来源: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台县分中心 2018-10-30 14:16:59

各招投标主体:

为推进我县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交易秩序,强化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升招投标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各方主体守信履诺意识。近期,我中心对近年来在我县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了梳理归纳,现将梳理的《招投标不良行为目录》进行公布,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专家等各方主体认真对照对标,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项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抵制各类不良行为,共同维护我县招投标市场交易秩序。

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台县分中心

2018年10月29日

招投标不良行为目录

1.招标人的不良行为

(1)少数招标人通过肢解项目规避招标,采用一分为二、肢解工程、直接发包等形式,规避招标,化整为零;

(2)随意抬高或降低投标门槛,不合理地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经审查指出后仍不修正的。比如有限制非本地企业的投标;以注册资金达到X万,增加分值;

(3)违背核准的招标采购内容和方式实施招标采购活动;

(4)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干扰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5)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工程控制价等书面材料;

(6)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

(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8)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足额收取履约保证金;

(9)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或不按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10)其他违反规定或扰乱市场秩序。

2.招标代理的不良行为

(1)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不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违规操作;

(2)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透露信息告知投标人或者与招标项目有关联的人而谋取不法利益;

(3)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等,造成招投标工作被动;工作人员开标有迟到现象,不挂工作牌或者未持上岗证;

(4)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5)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6)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不能严格履行招标代理合同;

(8)恶性竞争及违规收取中标服务费等其他不良执业行为;

(9)为招标人出谋划策,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的不良行为

(1)使用涂改、冒用、伪造的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或者故意隐瞒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在监)工程,或者伪造业绩资料,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投标;

(2)借用、挂靠资质投标;

(3)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4)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5)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6)报名(资格预审通过)后给予其他投标人以财物或利益,让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收受其他投标人财物或利益而放弃投标;

(7)用不正当手段反映问题、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8)不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调查、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9)不遵守开、评标现场纪律,扰乱招投标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10)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的情况。

4.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

(1)不遵守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

(2)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

(3)干扰、影响其他评委评审;

(4)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评审错误的,或者评标打分严重异常;

(5)一年内有三次抽到但无正当理由推脱不参加评标;

(6)多次迟到早退或答应参加评标又无故缺席;

(7)招标文件规定必须先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才能否决其投标,评标专家未询标就否决投标;

(8)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

(9)发现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报告;

(10)其他违反评标职业道德,影响评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