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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来源: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0-31 11:03:15

邵建发〔2018〕119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阳经开区,局属各科室、二级单位,各相关建设、施工单位:

现将《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16日

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办理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一)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按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专项验收的燃气等配套设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等应先经专项验收合格。属房屋建筑的,应一并在验收时提供《房屋竣工面积实测数据》,实测面积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面积依据。

实测面积超过施工报建面积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后告知政务中心住建窗口核实规费,由建设单位补交后补办超建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资料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备案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已填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及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交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四)资料初审。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办人核查备案资料原件及资料的完整性;资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加盖“原件已核”章并签受理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备案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对发现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文件15日内,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依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整改、完善备案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查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分管领导审定并签署备案意见,局办公室盖“XX局建筑工程备案专用章”。

(六)备案信息录入和公开。备案完成后,备案机关5个工作日内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备案信息并在局网站公布。

(七)备案资料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城建档案馆、不动产管理部门各存各一份,由建设单位负责转交。

第四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文件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签署的对工程设计变更认可、实体与设计一致性认可的质量检查报告和其他质量合格文件,施工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其他质量合格文件,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含燃气)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规范及文件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的燃气等配套设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应提供专项验收相关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依法直接发包实行分项验收的专业工程、分阶段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分期建设开发验收的群体工程,可分项或分期备案,但除提交第四条规定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安全监督机构核查认可签字盖章);

(二)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法律及经济责任的协议。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或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建设工程存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应书面报告局分管领导,同时抄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验收信息,备案机关应定期查阅网上信息,对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向建设单位下达督办通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依法依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限期未完成备案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验收时,发现建设单位有违规增加建筑面积、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应向局分管领导书面报告,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资料而影响工程按期备案的;或备案机关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启用新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版同期废止。各县市、邵阳经开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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