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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的通知(联合发文)(江建函【2018】1993)

来源: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0-31 11:41:21

各市(区)住建、规划局,高新(江海)区住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建节〔2018〕132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现对行动方案中部分内容的实施要求补充说明如下:

一、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对象及界定方式

2019年1月1日后(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间为准)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全面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中,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以总平面图载明建筑面积为准)的居住小区应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2019年1月1日前(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间为准)的项目,其实施绿色建筑的要求仍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4〕3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江建函〔2017〕1557号)等现行文件执行。

二、绿色建筑项目实施范围的有关说明

1.工业、科研用地范围内的办公楼、宿舍楼、以办公功能为主的研发楼等建筑,作为民用建筑纳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

2.以下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过程中可对其不作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1)单体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2)功能单一、毛坯交楼,且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定义的配套商业服务网点功能(商铺部分)的。

三、强化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管

各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强调城市建筑群的规划要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充分考虑绿色建筑发展有关要求,加强与本地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规划的衔接,在规划条件中增加建设绿色建筑的原则要求。

各市(区)住建部门应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同步监管,实现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设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设计图纸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变更。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现行有关标准和国家、广东省、江门市现行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及相关的设计材料,并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的,不得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及技术要求,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并按图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结合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有关标准和国家、广东省、江门市现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进行审查,设计文件未能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加强设计文件变更审查,防止通过设计变更降低绿色建筑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核验。

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目标管理

市住建局将于每年年初制订建筑节能工作要点将行动方案中的相关任务目标分解到各市(区),并每年度组织绿色建筑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对各市(区)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将绿色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节能考核评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评价等相关考评体系。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建节〔2018〕132号)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10月29日

(联系人:潘锦俊,联系电话:3831678,电子邮箱:jmsjkjk@126.com,传真号码:38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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