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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株洲市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1-01 13:59:31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株建发〔2018〕122号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局、建设局,云龙示范区国土建设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株洲市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现将《株洲市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9日

株洲市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6〕10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绿色建筑评价管理权限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科(2018)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 43/T 314、国家标准、专项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细则,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按照评价等级,绿色建筑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

第四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按照工程建设阶段,绿色建筑评价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评价,设计标识有效期为一年。因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原评审机构复核确认无变更,设计标识有效期可顺延一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应在建筑物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评价,运行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 绿色建筑评价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株洲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株洲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支持并开展专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且熟悉绿色建筑相关专业。

第八条 株洲市绿色建筑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价由部、省认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具体负责。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咨询、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计算书、分析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正式竣工图、施工过程记录和验收文件、相关运营管理制度、运行记录、检测报告、计算书、分析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无需先通过“绿色建筑设计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时应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或纸质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成本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章 评价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专家复审3个环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其他评价要求的,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评价。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形式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从株洲市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应由7-9名专家单数组成,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专家复核申报单位按评审意见提交的补充材料,并给出复审结论。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第三方评价机构复核汇总报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局网站(http://zjj.zhuzho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公布获得星级的项目。

第六章 备案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公布后,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将受理情况、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号、备案。

第七章 颁发标识

第二十条 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备案的项目,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制作和颁发证书与标牌。获得证书、标牌的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对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采用其他形式制作和颁发证书与标牌的,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颁发。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按月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二条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三条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凡是弄虚作假的项目,有权撤消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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