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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8-11-02 11:16:32

内建建〔2018〕575号

关于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就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申报中的有关事项提出相应的要求,请一并落实和执行。

一、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申报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从即日起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不再向盟市及自治区住建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网上申报前,首先进行个人及聘用企业的实名认证。实名认证按照“建办市〔2018〕48号”文件附件《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办理。个人实名认证通过新系统网上办理。

(三)申请人及聘用企业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或注册注销时,只需按照注册管理系统设计的内容及要求填写,不再提供其它材料。

(四)申请人及聘用企业对电子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以及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的操作说明、技术咨询可从中国建造师网查找。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申报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仍暂继续按照《关于实行二级建造师网上申请注册的通知》(内建建函〔2017〕336号)、《关于暂停我区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的通知》(内建建函〔2017〕430号)、《关于简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通知》(内建建函〔2016〕1739号)执行。上述文件均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寻。

(二)为进一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各盟市应将网报数据与汇总表同步上报。网报数据与汇总表不能同步上报超过3个工作日的,先期上报数据将予以退回。

(三)需要提交注册证书的业务,应由盟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派的人员统一送达。

(四)注册证书在公告后3-5个工作日打印完毕。制证完成后各盟市应尽快取回证书。

(五)送达或领取注册证书时,主管部门委派他人办理时,应出具便函。

执行中如有疑问,可向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咨询。

电话:0471-6264027、6945765

QQ:673250189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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