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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1-02 11:43:24

青建工〔2018〕390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8号)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0号)精神,保障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

农民工在我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依法获取工资报酬是他们的基本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政治任务、作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保障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二、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5〕77号)通知要求,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台账动态反映施工现场农民工进场退场、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等劳动计酬手册台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项目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底数、基本情况、出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进出项目时间等“五个搞清楚”的管理,并负责相关台账的建立。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青建工〔2018〕287号)要求,尽快安装使用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化,2019年7月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基本实行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2018年底前,全省实名制管理要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依法与所有参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要建立职工名册和劳务管理台账。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农民工务工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事项,保证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得到严格履行。

三、落实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一)落实工资支付各方责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发包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因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款,严重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工程款问题,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违法发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各责任主体必须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工资按月代发制度。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准确掌握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计算办法,审核分包企业报送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2018年底前,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覆盖9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全部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手续前,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应按照分包企业根据合同核算的农民工工资标准,通过银行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逐人逐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后应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2018年底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覆盖80%以上在建项目,2019年底前基本全覆盖。

(四)推行支付担保制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青建工〔2017〕230号)精神,有条件的地区和项目可以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担保公司承保后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网络和实地巡查监管,及时了解工程进展、工程款支付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承保项目发生民工集访讨薪时,履行担保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置。

四、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强化日常的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把实行实名制作为解决建筑施工劳务人员管理不到位、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建立清欠档案,事实清楚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足额支付工资,存在纠纷和争议的要尽快协调解决。

(二)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单位施工过程结算情况,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加强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

(三)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认真落实《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国家30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继续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戒力度,将其失信行为记录到青海省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并向“信用中国(青海)”推送数据,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落到实处。

(四)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日常的巡查督查力度,严厉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认定有各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

(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健全举报投诉受理程序,确保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的正常运转,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并迅速开展调查核实。特别要加强对每年农忙季、九月开学季和元旦春节等敏感时段工资发放的监管,确保足额按时发放到位。科学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要特别重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集体争议处理工作,力争通过调解的方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阶段。加强要情报告工作,发生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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