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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2018年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建标〔2018〕30号)

来源: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2018-11-05 11:05:2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3号)等相关规定,我厅定于2018年10月22日-11月23日对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23日

三、检查方式

(一)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企业自查、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普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汇总上报的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⒈ 10月22日—10月26日:企业自查。

⒉ 10月29日—11月16日: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普查。

⒊ 11月19日—11月23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汇总上报的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就位情况。

⒈ 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⒉ 现有人员(含专业人员)数量、人事关系、聘用情况、注册情况及社会保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⒊ 对照《自治区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落实广西优化市场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商函﹝2018﹞941号)要求,是否存在无证照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况;

⒋ 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二)企业执业情况。

⒈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核准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

⒉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无跨单位执业情况,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行为;是否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⒊ 是否存在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⒋ 业主对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评价情况;

⒌ 是否如期将2017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检查范围为2017-2018年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主要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GB50854~50862-2013)。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企业自行登陆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下载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2),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积极配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出的存在问题,各企业要制订有效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二)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到位情况、执业情况进行普查。

⒈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登记表》“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业绩表(2017-2018年)”中随机抽取一个项目,督促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提交项目成果文件电子版,汇总完毕后于11月16日前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定处工作邮箱(详见附件3)。

⒉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11月19日前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登记表》纸质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定处。

⒊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并指定1名联络员对接相关事宜,于10月22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回执表(详见附件4)报送至我厅标定处工作邮箱。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市汇总上报的成果文件进行质量评审。

联系人:刘丽丽,联系电话:0771-226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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