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建〔2018〕10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6〕26号)文件精神,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现结合实际,就我市建筑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预测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企业应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即建筑领域农民工“用工实名制、务工考勤制、工资发放银行卡制”。
二、企业工资支付预警预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立和资金到位情况;
(二)工资表上报周期、日期和工资额(上、下限)及支付情况;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四)考勤机是否在线及考勤信息实时传输情况;
(五)务工人员实名登记情况及是否聘用“黑名单”人员;
(六)项目解除监管情况。
三、马鞍山市建设领域工程用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对各建筑企业在建工程实时监控,自动生成《预警预测分析报告》,监管部门按期(每季度)发布预警预测信息并根据预警预测分析报告视情电话督办或下发督办函,对企业项目用工考勤异常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异常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限时办结。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建筑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按月足额发放制度。各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马鞍山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要求,实行打卡考勤,按月上报工资表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本人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支付情况。各建筑企业应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且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相符。
(四)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全额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否则,应承担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作出严肃处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民工遇工资被克扣、拖欠等问题,应当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追讨工资。对以被拖欠工资为由,趁机欺诈、聚众闹事或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5月15日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