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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站进一步强化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管理的通知

来源: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8-11-07 11:55:47

质监字〔2018〕37号

各检测机构,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管〔2006〕3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检测机构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真实记录不合格检测对象的信息。
二、市质监站监督的工程项目,检测试验出现不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在48小时内(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填写不合格报告联系单(附件一)并附不合格报告,向市质监站报告,因客观条件不能在时效内书面报送的,可以彩色扫描件电子形式报送。
三、市质监站在收到不合格报告联系单后,发给项目监督科室,由监督科室下发监督意见书,要求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有关责任主体会同项目检测机构,共同向我站报送整改报告
四、市质监站将随机开展有关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处理工作的检查,未按本规定履行建立台账和报告责任的,市质监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报告联系单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报告整改回复单

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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