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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8〕74号)

来源: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2018-11-12 11:31:49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以下简称“安置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贫困群众安居乐业、脱贫攻坚大局,直接决定了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效果。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将安置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严格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安置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为解决贫困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推动脱贫攻坚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责任到人;主要领导要对安置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定期调度。各市要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属于监管范围的在建安置项目严格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履职到位。对于采用村民自建方式建设的安置项目,要指导乡镇政府落实责任,抓好安置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两次安置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检查要覆盖所有承担安置项目建设任务的县(市、区),重点检查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对监管履职不到位的地区、质量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有条件的市要争取全年覆盖到所有安置项目。我厅将定期组织开展层级监督检查。
四、严肃问题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安置项目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对问题整改要做到无死角、无盲点,对整改结果要跟踪检查、确保消除隐患,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的安置项目,要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已建成部分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检测鉴定。
五、实施清单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每个安置项目的进展、质量安全问题实施清单管理,全面掌握和了解安置项目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状况和突出问题,根据问题清单明确责任清单,采取有针对性解决措施,消除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
六、及时上报信息

实行安置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定期上报制度。为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自行确定安置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统计表格内容,在我厅定期组织开展层级监督检查时一并报送,检查组将在表格中随机抽取在建安置项目进行检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我厅将适时对各市安置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通报。各市在推动安置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管处反映。

联系人:高榕蔚,联系电话:0771-2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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