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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1-13 14:13:28

南建管〔2018〕232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南充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减少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地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旋挖机、强夯机、平地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

二、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的标准

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应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三、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责任

(一)施工单位

1.制定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台账,并在建筑工地留存备查。台账中应包括机械类型、机械型号、进场日期、退场日期、生产厂家、产权属性、产权(租赁)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对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

3.在设备使用期间,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租赁)单位履行维修保养责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形成检修记录在现场留存备查,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正规渠道购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并在建筑工地建立台账备查。负责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黑烟可视污染物的机械用油,送质量检测部门予以检测。

5.在建筑工地主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环保、城管、质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二)监理单位

1.对所有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并形成相关进场验收记录备查,严禁不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相关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建筑工地。

2.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进货凭证、发票和台账的检查。

3.及时向项目质安监督部门、属地建设和环保等主管部门报告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情况。

(三)业主单位

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安站进行建筑工程开工前现场勘验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符合环保部门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油品,并责成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使用管理和污染防治责任。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对各责任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不到位、污染防治不力、机械油品来源不当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当地环保、城管等执法部门查处。市质安站在监督市本级建设项目中发现的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和报告。

(三)所有在建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省住建厅要求,于本通知发文后1周以内登录省住建厅门户网站中的“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填报所承接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信息(如基本信息、使用信息、用油信息等),登录用户名为本企业资质卡号,登录密码同资质系统密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安站要对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