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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11-13 14:24:33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双随机”检查。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核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最高等级资质)由我厅负责检查;设区市核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最高等级资质)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我厅进行抽查。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二)我厅按检查范围内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抽取受检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重点受检企业进行检查。

1.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的企业;

2.近2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3.近2年来,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4.近2年来,被列入浙江省诚信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5.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6.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检查安排

“双随机”检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排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摸排阶段(11月底前)

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根据检查内容并对照《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对本企业的现有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市场行为等进行自查摸排。

(二)“双随机”检查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省厅、各地市同时进行)

采用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选出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后,由检查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检查标准进行比对,并结合实地核对证书原件、查看办公场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双随机”检查,同时填写《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情况记录表》。

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我厅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督查阶段(12月底前)

我厅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地负责检查的建筑业企业随机抽查各5-10家。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现有资质情况:是否符合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1.企业资产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报表台帐; 

2.企业主要人员情况。企业若有特级资质和最低等级资质的,按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无最低等级资质的,按实际入库人员考核,均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中的人员进行认定。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等。

3.企业办公场所、技术装备情况。实地检查办公场所、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和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台帐;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是否延续有效。

(二)企业管理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检查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2.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报(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和统计局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检查是否按时如实报送;

 3.企业是否按实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抽查核实录入的人员、工程等相关信息是否属实,实地抽查入库的工程项目 。

(三)企业市场行为 

1.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以相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

2.企业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情形;

3.企业是否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检查工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附市(县)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我厅,我厅对各设区市开展的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二)涉及到专业厅局的检查内容我厅将联合相关专业厅局进行“双随机”检查。

(三)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邵思茗  联系方式:0571—89892140

附件:1.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情况记录表

2.市(县)检查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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