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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成都建设委员会 2009-02-02 09:22:57

地铁建设各有关单位:

  地铁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也是改善城市交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进一步落实和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地铁工程建设管理,杜绝地铁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避免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现就加强我市地铁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成都地铁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提高安全管理规格,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地铁施工各单位加强监督,并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凡从事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控量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省外单位必须经四川省建设厅备案后,到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登记,并依法承担相应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不得迫使工程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单位及时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周边环境,特别是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原始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现场工作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安排专业人员对勘察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当建设单位自身无技术力量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时,应依法委托监理或勘察单位对勘察工作进行项目管理。承担勘察项目管理和工程勘察的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单位。勘察工作结束后,勘察项目管理单位应提供项目管理报告。

 

  五、建设单位不得在建设项目招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禁止建设单位干预总承包企业依法进行的分包活动;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中应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工程招标须按相关规定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要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中标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监督检查;要督促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行职责,若建设期间发生项目经理及总监变更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建设单位要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中标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监督检查;要督促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行职责,若建设期间发生项目经理及总监变更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为鼓励施工单位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提倡建设单位实施优质优价。建设单位可在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对工程创优,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一定的奖励。

 

  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政府建设统筹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市建委进行开工统筹申请,待市建委对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打围范围、时间等进行统筹协调后方可实施施工打围作业。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完善相关手续。为确保政府对工程建设实体质量和安全的有效监管,对符合规划但由于建设用地等原因短期内暂时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地铁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市建委可安排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前介入,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管,以促进项目的顺利推进。

 

  十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或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监控量测单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临时支撑结构、地表地中位移进行实时监控量测。监测项目、频率、时段、精度等,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施工单位也必须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基坑本身支护结构等进行实时监测,并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十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地铁工程特点编制地铁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地铁工程抢险专家组及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抢险器材,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故时,立即按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抢险,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建设、安监部门报告。

 

  十四、勘察单位应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相关勘察技术标准,勘察深度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的深度要求。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勘察文件应附有反映勘察工作真实性的现场工作照片和必要的钻探、取样照片。

 

  十五、勘察单位应保证勘察精确度和勘察数据真实可靠,充分探明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周边环境情况;在勘察报告中要对复杂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其可能给地铁工程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造成的安全隐患,作出重点说明。

  勘察文件应准确给出各土层的岩土参数及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勘察单位要对地铁工程深基坑开挖和地铁施工过程中既有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评价,提出施工过程中地面变形、围岩应力状态、围岩或建筑物地基失稳的前兆现象等进行监测的建议;提出解决不均匀沉降,减少次生灾害的建议。

 

  十六、地铁工程的初步设计,应经市建委组织审查通过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地铁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同一项目设计单位有重大利害关系。施工图未经过审查不得使用。

 

  十七、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确需对地铁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严禁对深基坑围护工程进行降低安全性能的优化设计。

 

  十八、各施工单位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转变观念,以质量、安全换取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投标和围标,不得挂靠和戴帽,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十九、分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二十、施工单位应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工程师和足够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协管员;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十一、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并制定监控办法。重大危险点源施工前,施工项目部应落实作业前的施工安全准备工作,报施工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应委派专人全过程监控。

  深基坑、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专家论证会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落实。

 

  二十二、进行深基坑、暗挖工程等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中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当中应包括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的保护及应急措施;降(排)水含砂量、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施工工序;监测、检测等内容,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应具备岩土工程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或岩土工程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十三、施工现场各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加强起重设备安装、运行、拆除等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它施工机械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制度,落实对施工机具的使用管理要求,机具设备各种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杜绝违章操作现象。

 

  二十四、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各个环节的质量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必须进行整改,其整改质量须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严禁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仍继续施工。

 

  二十五、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发现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六、监控量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并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施工监测方案应有针对性,应根据地铁工程沿线及周边的地质情况及地铁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主要交通线路等的情况合理布置足够的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应满足要求,监测点的制作和埋设应符合要求并有妥善的保护措施以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监控量测单位应当及时将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的监测数据分析情况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通报。当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分析原因,并立即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安全;当监测数据超过设计预警值时,施工单位应马上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消除隐患。

 

  二十七、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有效。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或钢结构焊接缝等进行抽样检验。

 

  二十八、地铁安全质量监督办公室全面负责地铁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整合地铁安全质量监督资源,增加监督频率,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二十九、建设单位及各地铁建设相关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特别是下穿楼房、河流、桥梁、污水干管等部位时,应提前一个半月报市建委、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协调下穿部位所在区、街道及相关的水、电、气及消防、交通等部门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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