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等要求,按照上级通知精神,我中心于2018年11月1日起停止受理省外二级建造师证书来琼注册。
特此通知。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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