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1-15 10:14:20

藏建质安函〔2018〕322号

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能源局、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区建筑施工企业

为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第八巡查组巡查反馈问题和住建部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机构和类别

1.办理机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央企落地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由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2.办理类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变更、补办等,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要求

3.人员配备。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证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只对其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再对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进行审核,企业项目负责人由企业结合自身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培训和参加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这部分人员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严格的备案和抽查。

企业因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升级、增项内容,及时调整补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予以办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提出申请。

三、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交的申请资料

5.申请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行业监管。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涉及其他行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予以办理:

(1)新办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增项过程中,涉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时,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为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一栏中注明使用范围,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等。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的延期、变更、换发、补办和注销

7.证书延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企业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属住房城乡建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或延续手续。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自治区、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和办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办理: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配备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的,且不属于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对其不再进行审查,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涉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需要办理延续的,符合下列条件准予合格证延续: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按要求完成规定的24学时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3)不符合证书延期、延续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或考核取得。不按规定时限办理证书延期、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8.证书变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符合以下条件,应当予以变更:

(1)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持企业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法人变更董事会决议书(会议纪要)等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变更时,区内考核发证的由企业提交申请,并附原公司解聘书、现公司聘用书和劳动合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材料,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受聘企业的,由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受聘企业提交申请,并附原公司解聘书、现公司聘用书和劳动合同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企业办证时限,结合以往办理跨省变更情况,建议受聘企业在跨省变更人员未办理转出手续前,持企业申请和拟变更注册人员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人员证书),先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待核实后再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如未先核实已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转出手续的,办理机关将通过网络或函询的方式,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查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在查询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9.证书换发。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规定,已经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或“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已取得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合格证的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或者已取得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合格证的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均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0.遗失补办。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遗失考核合格证的,由所属企业提交申请,涉及到人员证书补办的一并提供持证人个人申请,由发证机关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办理。

11.证书注销。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注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管理人员合格证的监督管理

12.加强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发证机关;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13.加强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施工现场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绝不姑息。

14.建档立卡。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颁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市(地)住建部门应每月底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的情况。自治区、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2013年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规定》(藏建质安函〔2013〕88号)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