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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1-16 09:52:08

鄂建办〔2018〕37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切实让改革惠及企业发展,切实让企业办事更加便利,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鄂建办〔2018〕231号),现就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贯彻落实“二级八同”
省住建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批事项已于2014年7月下放所在市州,新申请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审查也于今年9月1日委托下放所在市州,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仍在省厅办理。省市二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审改办的要求,梳理规范办理指南和审查细则,做到“八同”,即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件类型、受理要求、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结果样本统一。通过“二级八同”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资料申报和审批流程标准化、客观化、规范化、透明化,为企业提供无差异、均等化审批服务。
二、切实落实申报资料和办理时间“两减半”
资料减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事项,其“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身份信息查找,其他辅助资料和制度性资料可采取合并同类项及承诺制方式进行优化,实现资料减半。如企业申报表、企业基本信息表和企业简介3种资料合并,不再要求企业单独提供申报表和企业简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性资料采取承诺制方式优化,企业只需提供承诺书,不再提供公司制度书面文件。延续申请审批事项,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考核指标的回复函》(鄂建函〔2017〕226号),企业不需提供“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其他辅助资料和制度性资料依照新申请委托审查事项承诺制方式办理。
时间减半。行政许可事项法定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我们要压缩一半,即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不包括公示时间和专家评审时间。公示时间原则上统一定为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为1个工作日。推行审批工作周结制,一周一评,在规定时间内有一家评一家,不得以凑数积量为名延误评审时间。
三、“全程在线”“最多跑一次”
精简原件核验环节。推行“一网通办”、“全程在线”。企业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在“住建服务”栏选择“超级入口”APP在线办理,进行身份认证,然后扫描上传申报资料,通过网络推送到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及审核环节,通过信息共享端口进行“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核对,不再要求企业送申报资料到窗口或审批现场核验原件。企业最多拿证书时跑一次。
精简超规定受理环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批只设省市两个环节,延续申请审批和新申请审批的审查事项下放市州后,市州主管部门不得再将受理环节向下延伸,如有延伸的立即整顿规范,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全面推行在线评审,提倡工作人员评审。市州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专家评审室,评审室与其他办公室适当分离,评审工作与其他日常工作适当分离。评审室应配备专用电脑,供专家集中在线评审。提倡自当专家自行评审,主管部门可从机关内部或二级单位抽选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同志充任专家。
四、优化服务严格监管
优化审批服务。要编写办事指南,绘制工作流程图,明确审批的内容、标准、时限、责任并在网上公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规章制度。在政务服务中心开辟信息查阅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阅跟踪审批信息。
加强审批监督。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批管分离、政务公开、阳光审批。
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住建委要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动态监督,对不再满足标准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在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安全生产监督单位应及时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报经住建委领导签署意见后落实。

附件: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承诺书.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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