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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建厅]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8〕14号

来源: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2018-11-16 09:52:12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精神,规范全省建筑劳务用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建筑劳动用工模式

(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市场准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各级住建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考虑出省承揽工程等需求,各地应继续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发展专业作业企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发展一批木工、电工、砌筑工、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劳务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三)实行专业作业企业登记。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执照后,应进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的电子政务平台,持CA认证锁登录企业信息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人员等基本信息,登记后可进入建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平台将动态发布专业作业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对于已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网上信息录入。

(四)倡导多元化用工方式。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建立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也可通过平台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作业能力的专业作业企业,还可将部分临时性的工作交由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

二、全面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

(五)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通过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开展劳务用工实名制,动态准确记录劳务人员施工现场从业信息,对未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并拒不整改的,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或列入“黑名单”。加快推进全省工程项目监管平台建设,2019年实现全省劳务用工实名制达到100%。

(六)明晰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名制条款,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督促劳务用工单位落实实名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劳务用工实名制负总责,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监理企业应监督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专业作业企业应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和备查。

三、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七)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分包企业与其招用的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坚持杜绝代签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直接用工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八)公开施工现场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九)实行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立全省统一劳务用工工资专户管理平台,自2019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全部纳入平台统一监管,由中国农业银行在我省各级分支机构代发各类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合同额500万(含500万)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按月发放,500万以下工程项目或临时用工可实行阶段性结清。

(十)落实欠薪主体责任。因欠付工程款或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先行承担清偿责任,并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拒不履行清偿责任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或列入“黑名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各地住建部门要引导本地区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督促本地区的劳务企业按时限登记信息。加强对专业作业企业信用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参考诚信评价结果择优选择专业作业企业。

(二)严格落实制度。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将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等纳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三)加大惩处力度。各地住建部应加强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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