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办发〔2018〕16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上合物流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
改革试点经验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切实做好连云港市复制推广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着力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推进制度创新,着力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构建全市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为我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增添新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一)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服务业开放领域6项:
(1)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将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实施区域扩大至全国范围。
(2)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3)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4)国际船舶代理领域扩大开放:将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
(5)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扩大开放:允许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场和堆场业务。
2.投资管理领域6项:
(1)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海事部门整合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实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等三项证书合并办理、一次办结。
(2)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允许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船舶申请办理国际船舶登记。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即视同完成原产地证备案,实现“一口受理、一次审核、一次发证”。
(4)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将D级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全流程下放至试点驻地检验检疫机构。
(5)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由纳税人在网上提交登记资料,税务机关以网上受理、网上回复的方式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在网上查询和打印登记结果,实现一般纳税人登记免上门。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进一步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将原“串联”的多个审批事项改为“并联”合并审批,使“多证”简化为“一证”,即对许可申请实施审查时对企业生产现场的多个类别产品一并审查,取消原来由企业承担费用的许可前产品检验环节,推动企业许可证到期延续直接发证,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3.贸易便利化领域9项:
(1)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根据《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的实施方案》,按照“能联尽联”原则,建立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机制,明确口岸联合检查主体,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互平台实现指令对碰,统筹使用监管设施设备,推进联合检查资源和结果共享,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实施“一次开箱(包)、一次作业”的联合检查。
(2)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允许保税燃料油供应企业期租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路运输企业所属适装船舶从事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业务。
(3)先放行、后改单作业模式:海关对经查验发现异常后仅需改单处理、且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进出口报关单,允许先予放行后再进行改单操作。
(4)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舱单归并”,实现企业从原来的“一柜一单”模式改为“舱单归并”模式。
(5)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对符合条件并主动提出申请的企业给予减少抽检比例、允许港外查验等便利化措施,提高口岸贸易便利化水平。
(6)入境大宗工业品联动检验检疫新模式: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多点申报、前推后移、优势叠加”原则,将进口成套设备检疫环节前置,实施“事前项目立项+即报即放+到货抽检+后续监管”的项目管理模式,在口岸仅实施放射性检测和检疫后即给予放行,使用地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后续检验检疫。
(7)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检验检疫部门允许诚信度高、记录良好的国际航行船舶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传真、电子邮件等开放式便捷途径,进行供水申请备案后,直接在A级供水单位加水,在出境时再提交正式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对供水情况进行验证监管。
(8)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根据保税入境金属矿产品流转路径的不同,采取差别化检验监管措施,对入境的金属矿产品实行检疫、放射性检验和固废属性查验,强化入境前金属矿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指标的查验,简化品质检验,对入境后复出境的保税金属矿产品不予检验。
(9)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申报无疫放行”制度:采取“事前报备、风险评估、诚信管理、闭环监管”的监管模式,在确保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基础上,对仅办理加注保税燃料油的出入境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分级管理,为受油船舶提供“申报无疫放行”等便利化通关措施。
4.事中事后监管措施7项:
(1)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法院接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系统记载的联系信息送达文书,提高送达效率;无法送达的,将送达记录移送给企业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后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重新取得联系的,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企业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2)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依托“公安边防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共服务平台与公安网,研发推出“网上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对象仅需通过手机登录该平台,拍照提交所需申请材料,边检后台接收审核后,直接推送审核办理意见和二维码证件,服务对象可持用电子二维码作为海港登轮证、特殊区域通行证有效证件使用,大幅提升办证效率,降低成本。
(3)简化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入出境手续:对在外锚地停泊加注燃料油的外籍船舶,需办理边检手续,可简化采用一次办结入出境手续。对载运油料前往锚地实施油料加注的境内船舶与油料加注工人,需办妥《搭靠外轮许可证》《登轮许可证》。
(4)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创新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模式,取消船舶进出港许可制度,改为电子报告,内河船舶通过远程电子申报形式完成进出港报告,无需人员到海事政务窗口办理申报手续,缩短船舶滞港时间,提升港口和船舶运营效率。
(5)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监管模式:对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以代理公司和外轮诚信管理为基础,通过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APCIS)预先查询并采信加油外轮证书信息,实现“一次性申报、一次性审批、一次性办结”且基本不登轮查验的通关模式。
(6)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对供油企业实行“诚信管理”管理制度,从作业单位的现场监管记分、行政处罚及安全或污染事故、安全和防污染体系(或制度)制定和执行、作业船舶安全信用等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分为A、B、C三个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7)“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关企合作平台,填写并提交所需资料,海关在平台上进行审核。对于已经建立地方企业注册统一平台或“多证合一”平台的地区,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在线登记、支付、查询。
(二)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2项: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在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强化科技手段及风险参数应用、引导企业自律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基础上,在区内企业开展业务过程中允许企业自主备案、自主核销周期、自主补缴税款、自主核保,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2)“保税混矿”监管创新: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铁矿砂混合业务。创新保税铁矿石检验检疫监管措施,采用“入区监测+加工监管+出区检验”的“三位一体”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2.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复制推广1项:
(1)“先出区、后报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采用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出境的货物,允许出境货物经主管海关核准后,依托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核放单证先出区,在抵达出境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向主管海关申报,通过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部门重点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复制推广和落实工作。各部门在复制推广过程中,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深化改革的同时,注重探索创新,形成有自身特色和特点的经验和做法,先行先试。
(二)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前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确定的59项改革事项、本方案确定的30项改革事项有关责任分工,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12项“最佳实践案例”和国家相关部委复制推广的53项改革试点经验,对已经完成的改革事项继续抓好落地实施,尚未完成的改革事项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抓好推进落实。各部门要在不同阶段对复制推广事项和经验的实施效果、实际需求、社会满意等方面进行评估,为深化复制推广工作提供依据和经验。市商务局要完善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汇总整理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强化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完善联动协作推进机制,形成复制推广改革试点经验的强大合力。市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国家相关部委的最新部署和各地复制推广工作最新动态,做好对接承接工作,同时加强对各类园区、功能板块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加强改革开放措施的系统集成,确保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附件:1.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2.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3.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4.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5.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
6.各部门自行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汇总表(53项)
附件1
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改革事项 | 责任部门 | 推广 范围 | 时限 |
1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 | 市工商局 | 全市 | 2015年6月30日前 |
2 | 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 | 市税务局 | ||
3 | 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 | |||
4 | 网上自主办税 | |||
5 | 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 | |||
6 | 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 | 市质监局 | ||
7 |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 | 市质监局 | ||
8 | 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 | 市质监局 | ||
9 | 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
10 | 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
11 | 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
12 | 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
13 | 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
14 | 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 | 人行连云港中心支行 | ||
15 |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 市外管局 | ||
16 | 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 | |||
17 | 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 | |||
18 |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 市商务局 | ||
19 |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 |||
20 |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 |||
21 |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 |||
22 | 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 市文广新局 | ||
23 | 从投资者条件、企业设立程序、业务规则、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明确扩大开放行业具体监管要求,完善专业监管制度 | 各行业监管部门 | 在全市借鉴广 | 结合扩大开放情况 |
24 | 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 | 连云港海关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2015年6月30日前 |
25 | 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 | |||
26 | 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 | |||
27 | 进口货物预检验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
28 | 分线监督管理制度 | |||
29 | 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 |
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借鉴推广的改革事项任务表
序号 | 改革事项 | 主要内容 | 牵头部门 | 时限 |
1 | 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 | 企业设立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 | 市工商局 | 2—3 年内 |
2 | 社会信用体系 | 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与信用信息、信用产品使用有关的系列制度等 | 市经信委 | |
3 | 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 | 建设信息服务和共享平台,实现各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全面共享;建立各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等 | 市编办、市法制办 | |
4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 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运用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 | 市工商局 | |
5 | 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 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制定标准等制度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 | 市民政局、市各相关部门 | |
6 | 完善专业监管制度 | 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完善专业监管制度 | 各行业监管部门 | 结合扩大开放情况 |
备注:1.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4号);
2.完善专业监管制度从部门和政府层面分别提出,视同一个事项,第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共34项。
附件2
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 改革事项 | 责任部门 | 推广范围 | 时限 |
1 | 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 | 市商务局 | 全市 | 2016年11月30日前 |
2 |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 | 连云港海关 | 全市 | |
3 | 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 | 连云港海关 | 全市 | |
4 | 出境加工监管 | 连云港海关 | 全市 | |
5 | 企业协调员制度 | 连云港海关 | 全市 | |
6 | 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 | 连云港海关 | 全市 | |
7 | 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 连云港海关 | 全市 | |
8 | 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 | 市税务局 | 全市 | |
9 | 企业简易注销 | 市工商局 | 全市 | |
10 | 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市贸促会 | 全市 | |
11 | 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全市 | |
12 | 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全市 | |
13 | 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14 | 一次备案,多次使用 | 连云港海关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15 | 委内加工监管 | 连云港海关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16 |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 连云港海关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17 | 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 | 连云港海关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18 | 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19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 | 连云港海关 | 实行通关一体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备注: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
附件3
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 事项 | 主要内容 | 责任部门 | 推广范围 |
1 | 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 | 一是简化审批手续,对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口岸卫生许可、进境(过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审批等检验检疫审批项目,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批。二是创新展品监管措施,对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产品实行“入区登记、展后区别监管”的监管方式,无需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会展结束后,退运出境的展品采取复出核销的便捷措施,销售、使用的展品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办理。三是改口岸查验为场馆集中查验,对入境展品实行口岸核证直接放行。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全市 |
2 | 进口研发样品便利化监管制度 | 对研发科创类型企业进口的研发用样品采取合格假定、信用放行的监管新模式,对产品实施风险分类监管,简化入出境办理手续,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全市 |
3 | 海事集约登轮检查制度 | 整合海事执法力量,实现一站式登轮检查,对海事部门涉及的各类检查项目,做到能够不登轮检查的不再登轮检查,必须登轮检查的事项,一次完成海事监管所有执法检查。 | 连云港 海事局 | 全市 |
4 | 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 | 实行企业名称“自助查重、自主申报”:一是减少名称登记环节。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可以同时办理。二是开放名称数据库,设定名称禁限用规则,供申请人自助查重、自主申报使用。三是探索名称争议除名制度。应予纠正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用除名方式,或者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市工商局 | 全市 |
5 | 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 | 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负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 市外管局 | 全市 |
备注:依据《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
附件4
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
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 改革事项 | 责任部门 | 推广范围 |
1 | 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 |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工商局 | 全市 |
2 | 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 | 连云港边检 | 全市 |
3 | 简化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入出境手续 | 连云港边检 | 全市 |
4 | 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 | 市司法局 | 全市 |
5 | 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 | 连云港海事局 | 全市 |
6 | 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 | 市交通局 | 全市 |
7 | 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监管模式 | 连云港海事局 | 全市 |
8 | 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 | 连云港海事局 | 全市 |
9 | 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 | 连云港海事局 | 全市 |
10 | 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 | 市交通局 | 全市 |
11 | 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 | 市交通局 | 全市 |
12 | 国际船舶代理领域扩大开放 | 市交通局 | 全市 |
13 | 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扩大开放 | 市港口管理局 | 全市 |
14 |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 | 连云港海事局 | 全市 |
15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 | 市商务局、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市贸促会 | 全市 |
16 | 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 | 连云港海关 | 全市 |
17 | 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 | 连云港海关 | 全市 |
18 | 先放行、后改单作业模式 | 连云港海关 | 全市 |
19 | 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 | 连云港海关 | 全市 |
20 | 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全市 |
21 | 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全市 |
22 | 入境大宗工业品联动检验检疫新模式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全市 |
23 | 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 | 连云港海关 | 全市 |
24 | 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全市 |
25 | 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申报无疫放行”制度 | 连云港海关 | 全市 |
26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 | 连云港海关(原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27 | 先出区、后报关 | 连云港海关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 |
28 | “保税混矿”监管创新 | 连云港海关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29 | 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 | 市税务局 | 全市 |
3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 | 市质监局 | 全市 |
备注: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
附件5
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
(案例内容详见商务部网站“自贸试验区专栏”)
序号 | 实践案例 | 牵头部门 |
1 |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市口岸委 |
2 |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市口岸委 |
3 | 京津冀区域检验检疫一体化新模式(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连云港海关 |
4 | 跨境电商监管新模式(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连云港海关 |
5 | 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四个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市审改办 |
6 | 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的市场监管制度(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
7 | 政府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市政务办 |
8 | 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加强社会诚信管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市经信委 |
9 |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市工商局 |
10 | “企业专属网页”政务服务新模式(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市政务办 |
11 | 集成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市法制办 |
12 | 关检“一站式”查验平台+监管互认(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 | 连云港海关 |
备注:1.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最佳实践案例”的函》(商资函〔2017〕465号);
2.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内容,请各牵头部门按照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参照实施。
附件6
各部门自行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汇总表(53项)
(截至2017年1月)
序号 | 领域 | 牵头实施 部门 | 改革事项 | 推广 时间 | 推广 范围 | 发布文件 |
1 | 投资管理及便利化 投资管理及便利化 投资管理及便利化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开放在线数据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至100% | 2015.6 | 全国 | 《工信部关于开放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号) |
2 | 公安部 | 以工资和税收作为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条件、扩大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对高学历在华工作的外籍华人开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渠道等出入境便利政策 | 2016.3 | 北京 | 《关于支持北京创新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 | |
2016.4 | 福建 | 《关于实施支持福建自贸区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 | ||||
2016.8 | 广东 | 《关于实施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复》 | ||||
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 | 2014.1 | 全国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 |
2015.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 |||||
4 | 财政部 | 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 2016.6 | 内地 |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6〕9号) | |
5 |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 2016.9 | 部分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 | |
6 | 税务总局 | 涉税事项网上区域通办 | 2014.11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 |
7 | 涉税事项网上服务体验 | 2014.11 | 全国 | |||
8 | 电子发票网上应用 | 2015.1 | 部分符合条件的地区 | |||
9 | 网上直接认定 | 2015.1 | 部分符合条件的地区 | |||
10 | 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 | 2015.1 | 部分符合条件的地区 | |||
11 | 网上按季申报 | 2015.1 | 部分符合条件的地区 | |||
12 | 税印征信互动化 | 2015.7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 | ||
13 | 知识 产权局 | 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工作机制 | 2015.7 | 部分符合条件的地区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5〕15号) | |
14 | 培育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进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试点 | 2015.3 | 部分符合条件的地区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6〕14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 | ||
15 | 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 2016.11 | 部分符合条件的地区 | 《国家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 ||
16 | 工商总局 | 注册资本认缴制 | 2014.3 | 全国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 |
17 | 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
18 | 取消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限制 | |||||
19 | 取消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限制 | |||||
20 | 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期限限制 | |||||
21 | 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 |||||
22 |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 |||||
23 | 营业执照样式 | 《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 | ||||
24 | 发展改革委 |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 2014.5 | 全国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第9号令) | |
25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 2014.6 | 全国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第12号令) | ||
26 | 商务部 | 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制度 | 2014.10 | 全国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第3号令) | |
27 | 保监会 | 取消区域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所在地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 2016 | 上海市、福建省福州市 |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在上海全市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保险机构及高管备案管理改革经验有关事项的复函》(保监厅函〔2016〕4号)《关于扩大福建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制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复函》(保监厅函〔2016〕417号) | |
28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对区域内为北京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 2015.5 | 北京市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 | |
29 | 贸易便利化 |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 2014.9 | 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等8个港口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 |
30 |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2014.1 | 全国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 | |
31 | 税务总局 | 出口退税无纸化 | 2016.2 | 全国(试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 | |
32 | 海关总署 | 先进区、后报关 | 2014.9 | 全国 | 《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4〕172号) | |
33 | 区内企业货物流转自行运输 | |||||
34 | 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 | |||||
35 | 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 | |||||
36 | 集中汇总纳税 | |||||
37 | 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 | |||||
38 |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 |||||
39 | 仓储企业联网监管 | |||||
40 | 保税展示交易 | |||||
41 | 智能化卡口验放 | |||||
42 | 金融 创新 | 人民银行 | 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 | 2014.6 | 全国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
43 | 进一步简化跨境贸易和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流程 | 2014.6 | 全国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 ||
44 |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 2014.11 | 全国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 | ||
45 | 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 2014.11 | 全国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 | ||
46 | 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 2014.6 | 全国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 ||
47 | 区内机构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 | 2017.1 | 全国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 ||
48 | 外汇局 | 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 | 2014.2 | 全国 |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 |
49 | 取消对外担保事前审批和向境外支付担保费行政审批 | 2014.6 | 全国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 ||
50 | 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币资金池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及账户管理 | 2014.6 | 全国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已被汇发〔2015〕36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 | ||
51 | 允许使用电子单证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允许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调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业务 | 2014.6 | 全国 | |||
52 | 将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30%调整至50% | 2015.8 | 全国 | |||
53 | 外债资金意愿结汇 | 2016.6 | 全国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
备注:部门自行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部分内容仅在个别或部分地区实施,请各牵头部门按照三个导向原则,做好对上争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