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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对《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8-11-22 12:36:14

内建建函〔2018〕1274号

关于征求对《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缓解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证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我区建筑业改革发展,我厅联合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筹备组起草了《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2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召, 杨晓刚

联系方式:0471-6294117, 13947143914

电子邮箱:nmgjzyxh@163.com

2018年11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筹备组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有关要求,缓解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证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我区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风险保障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资金支付、质量保修等各阶段和环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投标、履约及支付保证的形式之一,与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银行保函须企业基本账户银行提供并出具银行保函查询授权委托书,保险保函也须有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验真报告,以降低监管风险。

二、在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企业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支付保证金等保证金时,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保证保险形式作为保证担保。保证金收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企业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保证形式。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保证形式,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要求企业提供履约保证,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允许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该合同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四、保险公司应建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投保人向保证金收取单位递交生效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后,投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但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扣除。

五、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投保人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保险。

(二)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保险。

(三)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

(四)建设工人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工人员工工资的保险。

六、在自治区成立工程担保共保体试点,试点期间为三年,试点期间,自治区仅使用共保体出具的保险保函,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共保体运行的监管工作。从2019年起,选择信用较好、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国有投资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先行开展试点,利用三年时间,完善保险公司参与的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承保理赔、风险控制机制,为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创造条件。组建共保体后,保险保函将采用自治区行业示范性条款及费率,总体设计坚持“五统一”,即产品统一、基准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承保理赔服务规程统一、赔偿标准统一。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其拟开展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操作”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成立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或与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合作,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监控以及缺陷修正等内容的风险防控机制。发挥保险业的风险管控专业优势,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各环节风险,支持帮助企业灵活运用各类保证保险产品,进一步满足企业的需求。鼓励保险公司研发推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工程领域职业责任保险等新型产品。

八、保险公司应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信息,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承保方案和服务,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对于诚信评价较好的企业,给予保费优惠,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鼓励支持企业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开展建设工程担保,引导企业主动与保险公司加强联系合作。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险单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将该行为记入该企业不良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经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确保工程保证保险业务依法有序开展,并积极引导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

十一、各级建筑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要做好政策的宣贯和市场调研工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搭建交流平台,反映企业诉求,为建设企业与保险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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