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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质安监〔2018〕 70 号)

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1-26 16:45:16

桂建质安监〔2018〕70号

各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合力、强化管理。同时,为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海砂的行为,防止违法违规海砂用于建设工程,避免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筑用海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利用海砂,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这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到建筑中滥用海砂的危害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严禁不合格的海砂进入建筑工程。

二、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对海砂应用的监管。各地应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开展建筑用天然砂氯离子含量专项监督抽查和抽测,对违法违规使用海砂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有效预防海砂应用不当而存在的潜在危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建筑用砂使用管理。

(一)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公共建筑或者高层建筑不宜采用海砂,钢筋混凝土抹灰面层不得采用未处理的海砂作砂浆

(二)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做好建筑用砂进场台帐,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抽样频率随机抽取检测样品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查;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7.3.3条规定,检查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和碱总含量,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检查应不少于一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用天然砂氯离子含量检验合格证明资料,预拌混凝土尚应提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合格证明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见证职责,发现建筑用砂不合格或品种、规格与配合比设计不符的,不得使用于工程中。

(四)检测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来样,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并建立不合格试验台账,发现建筑用砂氯离子含量超标的,及时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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