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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项目代码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 2018-11-27 15:18:18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要求,我局已自2018年8月30日起,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中实施项目代码制度。针对实施以来的情况反馈,现将有关事项明确通知如下:

一、凡项目中含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立项时,应避免将项目的上部主体工程、桩基础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单独备案立项,导致后续审查工作产生的混淆不清及其他问题。

二、对于已将项目的上部主体工程、桩基础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单独备案立项的,在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宜按同一环节选取同一家单位的原则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三、对于已将项目的上部主体工程、桩基础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单独备案立项并以项目的上部主体工程名称及其项目代码申报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粤建市〔2016〕20号)及我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整个项目的申请资料,但须将资料按照项目的上部主体工程、桩基础工程的名称区分开来。我局在组织审查时一并将项目的桩基础工程考虑在内,并将审查意见综合在一起统一以项目的上部主体工程名称及其项目代码为项目名称及项目代码进行批复。

四、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必须按照专项审查的批复开展后续工作,未落实专项审查批复要求的,项目的桩基础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出具该项目桩基础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0月29日

(联系人:盛作兵,联系电话:211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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