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8〕203号)

来源: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11-27 15:40:24

梧政办发〔2018〕203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0日

梧州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

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

为治理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乱象,加强招投标监管,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对招标人的监管

招标人有以下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提供相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招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政处分,其本人当年的绩效奖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擅自发布未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组织未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和不按规定招标或“假招标”。

(二)肢解工程,擅自发包,规避招标。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四)除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外,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条件的。

(五)与投标人、招标代理串通,排挤潜在投标人,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六)泄露潜在投标人及招标有关秘密。

(七)私下授意中标单位转包建设工程。

(八)拒绝或有意拖延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九)在招标合同之外另搞私下合同。

(十)无正当理由拖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以恶意投诉的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

(十二)以任何名义和手段控制、干预、影响评标专家评标。

(十三)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违反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

二、关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禁止其在我市代理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工作。

(一)擅自发布未向招投标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超越代理业务范围,进行代理招标。

(三)与招标单位或投标人串通,排挤潜在投标人,搞假招标。

(四)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无故擅自中止或转让代理业务。

(五)在政府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外的场所开标。

(六)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图纸、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费不合理。

(七)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相关质疑。

(八)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及在评标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对外界泄露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九)不按招标范本编写招标文件,擅自抬高门槛的。

(十)以任何名义和手段控制、干预、影响评标专家评标。

(十一)在开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开标时应刷卡未刷卡等。

(十二)在我市承接的招标项目中有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通报列为挂牌督办项目或被通报批评的,2年内暂停承接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关于对投标人的监管

投标人有以下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列入我市诚信黑名单,在2年内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参与投标;属于自然人的,将其违规信息列入征信系统;属于企业的,通报其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其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索取招标工程有关秘密。

(二)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有在建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或有其他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或使用非本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挂靠投标,互相串通投标、围标、陪标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四)与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排挤潜在竞争对手。

(五)开标过程中恶意撤标。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按时缴交履约保证金视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七)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八)以任何名义和手段控制、干预、影响评标专家评标。

(九)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恶意质疑或投诉的。

四、关于对评标专家和业主评委的监管

评标专家、业主评委有以下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暂停评标资格2年,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移送当地监委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可能造成泄密的工具和评标工程有关的资料进入评标现场。

(二)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带有倾向性评标,不按评标、定标原则和评分办法评标,擅自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故意拉大投标人分差距离。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评标人员互相串通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人员。

(五)接受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宴请,利用评标的权利,“吃、拿、卡、要”,收受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钱物或其它好处。

(六)多次无故迟到、早退或临阵缺席,违反评标会场纪律。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泄露开标、评标、定标中的评审和其他有关情况。

五、关于对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部门的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有以下行为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扣减单位绩效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移交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一)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业主评委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监管不力,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有关手续。

(三)以岗位特权谋取私利,设置关卡,故意刁难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四)袒护、包庇在招投标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泄露投诉问题处理中的有关情况,压制、打击、报复对招标工作提出异议的人。

(五)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承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六)在开标过程中,监督及见证人员不按规定进行监标,“吃、拿、卡、要”收受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钱物或其他好处。

附件:

梧政办发〔2018〕203号.doc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